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检察机关责无旁贷,需要在实践中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为美丽芜湖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处理好执法办案和服务发展的关系。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芜湖的新兴铸管等企业,既是纳税大户又是“污染大户”,对于这种龙头企业,在环保执法监督过程中,如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严格执法,又能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是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这要求我们坚持把服务发展作为查办案件的立足点,注意办案方式方法,掌握好办案时机尺度,营造有利于企业、有利于地方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是处理好事先预防和事后惩治的关系。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损失巨大,治理成本高昂。对此,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依法打击破坏能源和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同时,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发挥预防犯罪的屏障作用。真正从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从源头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是处理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关系。就芜湖而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已经初步建立,关键是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的问题。比如,如何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确保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行政执法案件的信息等,都是需要下一步工作重点。目的在于形成整体合力,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增强打击破坏环境犯罪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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