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公安部门联推便民利民措施道路交通违法可在异地处理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道路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和罚款缴纳工作,提高交通违法处理工作效率,7月22日,青海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印发《青海省道路交通违法异地处理和罚款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6章15条,分别从罚款缴纳、资金管理、票据管理等方面就道路交通违法异地缴纳及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办法规定,道路交通违法异地处理仅适用于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采集、当事人无异议的交通违法记录的处理(以下简称非现场违法处理),包括本省籍各市(州)机动车在本省其他市(州)、本省籍机动车在外省,以及外省籍机动车在本省的非现场违法处理等情形。
办法规定,道路交通违法异地罚缴可以通过代收银行柜面、网银、专用POS机或自助设备缴纳罚款。当事人在银行柜面缴纳罚款的,由代收银行开具“青海省交通违法罚款专用票据”(该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逐步实现罚没票据电子化)。在资金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凡异地处理的交通违法罚款资金全部上缴省级财政。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所有交通违法罚款资金全部上缴省级财政。各市(州)籍机动车在本辖区的交通违法罚款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坐支罚没资金。
办法还规定,代收银行网点不能正常办理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缴纳业务的,应采取应急措施收缴罚款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防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 记者\于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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