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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嵩县:拟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听证

2014-08-04 14:25:5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南法制报 

“感谢检察官及社会各界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会好好珍惜,今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7月30日上午,洛阳市首例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在嵩县检察院举行。听证会上,当社会各界代表同意嵩县检察院对高某作出的拟不起诉处理后,高某泣不成声地说。这是嵩县检察院全面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打造阳光检察的措施之一。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打造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阳光检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初,嵩县检察院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创新推出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即审查起诉部门对拟不起诉案件提出意见后,检委会作出决定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代表听取意见,进而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以便准确、公正处理案件。

今年6月3日,嵩县检察院检委会制定并通过了《嵩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提起公开审查的方式以及公开听证时应遵守的规则和纪律等作了详细规定。

7月30日上午9时,嵩县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准时开始,听证会邀请了被害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媒体代表等18人参与。案件承办人对高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作了详细介绍,并就拟相对不起诉的理由作了全面陈述。2014年6月2日,犯罪嫌疑人高某驾驶轿车在嵩县境内遇险时采取措施不当将行人刘某碾轧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当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6日经嵩县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嵩县公安局逮捕。案发后,高某家人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高某赔偿受害人家属21万元,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刑法规定: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嵩县检察院因此对高某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随后,6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代表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认真的评议,一致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同意检察机关对高某作不起诉处理。

洛阳市人大代表杨意波说:“听证会是检务公开的另一种举措,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表达诉求的机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案作不起诉处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把长期以来颇受社会诟病的不起诉案件的审查公开化,确保了不起诉案件的程序合法性和公正性,着力打造阳光检察,以公开促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证了不起诉案件的质量,确保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规范化。”该院检察长杨建刚这样说。

嵩县检察院推出的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既是检务公开、听取民意的过程,又是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制教育、法制宣传的过程。对案件的听证及最终处理,体现了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的统一,既有效地教育、挽救和感化被不起诉人,又有力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

[责任编辑: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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