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检察院对不捕案件从被动、局限说理的方式,向同时向公安机关和案件被害人进行双向说理的方式转变,全面、规范地进行不捕说理,切实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3年,该院共不予批捕65件131人,没有出现复议、复核及因不捕决定而引发被害人上访等情况。主要做法是:
坚持正确执法理念,准确把握不捕条件
一是转变“够罪即捕”观念。该院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中,全面正确理解逮捕的三个条件,尽量慎用、少用逮捕强制措施,降低批捕率,提高逮捕案件质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二是认真审查证据,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在审查证据方面,严格按照证据标准,认真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对于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案件以及是否具有后续补查可能性的证据不足案件更是从严审查,排除非法证据。同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掌握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综合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做到该捕才捕,对达不到证据证明标准的案件坚决不捕。三是要求公安机关对特殊人群案件进行逮捕必要性说理。针对提请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案件,轻伤害、数额较大的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以及部分过失犯罪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对此类案件进行逮捕必要性说明并附证明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的相关证据材料。
坚持不捕案件范围,严格案件办理程序
一是严控不捕案件范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结合司法实践,确定不捕案件范围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邻里之间发生的轻伤害案件以及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案件等,此外还将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等纳入不捕范围。
二是慎用证据不足不捕决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重大案件,在做出决定前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如在期限内补充完善了相关证据,则依法作出批捕决定,对于未能补充完善证据的案件,作出不批捕决定。三是对拟作不捕的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集体研究,并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必要时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四是坚持案件请示汇报制度。针对社会影响较大和复杂疑难的拟不捕案件,该院坚持案件请示汇报制度,承办人提出意见后交科室集体研究,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及时向市院请示汇报。
坚持分类不捕说理,增强不捕说理实效
一是有针对性地开展说理,提高不捕说理的准确性。对于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侧重于准,注重从量刑幅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否系初犯、偶犯,能否保证诉讼,不捕是否会继续危害社会等方面进行分析说理,与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对不捕处理结果达成共识。对于证据不足不捕案件,侧重于细,对此类案件从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证明力大小、证据的采信度、案卷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等方面进行说理,就案件证据存在的缺陷、问题向公安机关详细予以说明,并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对于不够成犯罪不捕案件,侧重于慎,着重从法律依据和刑事政策上进行分析说理,具体阐明不构成犯罪的原因及理由。2013年该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捕29件43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32件81人,以不构成犯罪不捕4件7人。二是将不捕说理向化解矛盾延伸,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开展释法说理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被害人及时告知合法救济途径,积极减少和杜绝涉检上访的发生,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结合不捕案件的特点和不捕的理由,对犯罪嫌疑人有违法倾向,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通过不捕说理,让嫌疑人明白自己行为的性质、违法和犯罪的界限以及不同行为的后果,从而引以为戒,不再重新犯罪,经该院作出不捕决定的嫌疑人释放后未出现再犯罪现象。
坚持不捕跟踪监督,体现打击预防并重
一是定期了解补充侦查进度,加强跟踪监督。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捕案件,由承办人定期向公安机关了解补充侦查的进展程度。经补充侦查,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督促公安机关及时重新报捕,通过跟踪监督后,对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二是重在落实社会帮教措施。对于以无逮捕必要不捕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成年在校学生,该院着重从落实社会帮教措施上下功夫,定期进行回访调查,了解监护情况,督促监护人加强监护,防范和减少此类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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