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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郫县:司法确认制度的郫县范例

2014-08-04 09:32:2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成都长安网 

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的结果,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该项制度起到了克服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有限性,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近期,在郫县的司法实践中。有2起成功的司法确认案例,望激起司法工作者对司法确认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规范化地推广应用,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搭建起更好的制度平台。

司法确认成功平息死亡抚恤金之争

近日,郫县新民场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死亡抚恤金分配问题导致的纠纷,并引导当事人到法庭就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使持续了1个多月的纷争成功平息,得到了当事人的再三感谢。其具体案情是这样的:

退休干部杨某与原配妻子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大杨和小杨,十多年前杨某的原配妻子患病瘫痪后,一直由两个女儿照料母亲,直到母亲去世。此后,杨某与现任妻子何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位老人相互扶携,直到杨某于2014年4月去世,两个女儿都未再照料过杨某。鉴于此,杨某在生前找来律师为其代书立下遗嘱,将家里的存款和部分房屋留给何某继承,并对立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录像。之后,杨某又对抚恤金以自书遗嘱的方式立下补充遗嘱,表示全部归何某所有,并有杨某居住地的村委会主任和社长签字见证。这样一来,杨某和何某似乎没有了后顾之忧。

可是,当杨某十余万元的死亡抚恤金于今年5月拨付到杨某生前单位,何某凭杨某的补充遗嘱前去领取时,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因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所以死者不能在生前对抚恤金进行处分,一般情况下都比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配。听到这样的解释,何某怎能服气,非要依照杨某的补充遗嘱要求全部取得这十余万元。而杨某的两个女儿也不相让,认为这抚恤金是给予死者直系亲属的,自己是杨某的亲生女儿,完全具备获得抚恤金的资格,何某又以两个女儿未对杨某尽照料义务为由认为她们不该分得抚恤金……就这样,何某和杨家姐妹为谁该得到这十余万元的抚恤金争论不休,几乎反目成仇,在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何某于2014年6月5日找到新民场司法所,望断个公道。

2014年6月13日上午9点,纠纷双方剑拔弩张地来到司法所。见此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开始调解前,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既然大家来调解,就说明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都必须要实事求是的陈述事情经过,要互相尊重,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事实陈述清楚后,何某抓住杨某的补充遗嘱和姐妹二人未尽照料义务两点,寸步不让;杨家姐妹以照料瘫痪在床的母亲直至其死亡,为父亲杨某减轻了当年的负累,且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父亲无权处分为由,据理力争。时间在双方当事人的争执中、调解员对法律规定的解说和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中一分一秒地过去,很快就到了下午1点过。近5个小时过去了,双方的分歧看起来没有一丝进展,但在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的眼里却看到了一线希望,毕竟双方都不想闹到法庭上去,都想尽快地解决纠纷拿到抚恤金,所以,调解员决定用真情来感化他们。时值中午已过,调解员和气地邀请纠纷双方到镇上的伙食团就餐,饭后继续调解。

在下午的继续调解中,调解员告知双方,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需要经历相对复杂的程序,即使适用简易程序也要历时三个月,大家要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互谅互让。何某既要认识到抚恤金并非遗产,不能适用杨某的补充遗嘱,杨家姐妹也要认识到未照料父亲,未尽到为人子女义务的错误等等。最终在经过7个多小时的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抚恤金由杨家姐妹每人分得1.5万元,其余部分全部归何某取得。调解协议签署完后,调解员见双方仍有疑虑,便立即告知双方可以共同申请法院就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这样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就得到了法院的认定,双方欣然接受。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何某和杨家姐妹到当地法庭对这份通过艰辛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申请了司法确认。这起持续了1个多月的死亡抚恤金纠纷,在没有伤害当事人彼此感情的基础上,使双方都得到了满意的调解结果,最终以(2014)成郫民调确字5号民事裁定书盖棺定论,同时,也避免了“调解-反悔-诉讼-执行难-上访”的恶性循环,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增添了一分喜色。

司法确认让老赖父亲终于掏出了抚养费

近日,红光司法所调解员小吴接过袁女士带来的(2014)成郫民调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由衷地为她智残儿子的抚养费有了着落而高兴。就是因为有了这份裁定书才最终让老赖父亲掏出了怠付已久的抚养费。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红光镇袁女士与前夫李某婚后关系一直不是很融洽,加之儿子于2006年9月经四川华西第二人民医院鉴定为智力低下,夫妻双方更为儿子的抚养问题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夫妻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无法缓和,最终双方经过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可离婚后,李某完全无视离婚协议上关于支付儿子抚养费的约定,袁女士多次向其讨要都遭到残酷的拒绝,这让单身一人带着智残儿子生活的袁女士的生活陷入困境。袁女士在举步维艰之时求助于红光司法所。经司法所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袁女士满以为有了镇调委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书就能为儿子讨回抚养费了,可谁知李某以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法律强制效力为由仍然拒绝履行义务。无奈之下,袁女士只好再次来到司法所求助。在有了上一次调解协议履行失败的经验后,调解员在主持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后引导双方当事人到当地法庭对人民调解协议申请了司法确认。当李某看到民事裁定书上赫然写着“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终于向袁女士按月支付了儿子的抚养费。

本案中,我们不仅看到司法所引导袁女士通过申请司法确认,依法、快捷地维护了儿子的合法权益,更看到司法确认克服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有限性,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良好作用。

(谢咏)

[责任编辑: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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