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记者从金牛区检察院获悉,《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细则(试行)》(下称《细则》)正式发布。报告明确,金牛区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的重要依据,并提出,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有条件的可以参考心理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据了解,该《细则》是目前成都首部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细则。
调查对象达10个内容涵盖多方面
据悉,社会调查对象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邻居、社区、村(居)委会、学校、单位、同学、同事、被告人户籍或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等。
社会调查工作基本内容有:个人基本情况、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或工作情况、涉罪后表现以及帮教矫正条件和措施。调查结束后,由检察院工作人员或社会调查员根据调查情况对未成年人进行综合评价,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报告作为办案依据实行多方监督体系
《细则》指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的重要依据。出现对调查报告有异议的,将召开听证会对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听证。
调查报告采用多方监督,检察院、公安机关、受委托的组织或机构的社会调查员,意图从轻、减轻、免除或者加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故意出具虚假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检察院自行开展社会调查接受公安机关、法院、受委托的组织等相关机构的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和规范,对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和保护未成年人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金牛区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科科长江晶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