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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情理法弥合破碎的亲情

2014-07-30 11:24:0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多谢法官化解了我们家的矛盾,让我们老两口的晚年有了依靠!”年近八旬的李老太拉着我的手感激地说。

这是一起赡养纠纷。李老太和老伴膝下儿女众多,均已嫁娶,本可以享享清福,但数名子女在尽赡养义务时却相互较劲,谁都不愿意多出钱出力,甚至变着法把赡养费支出往下降,最后导致老人连最基本的生活也无法得到保障。两位老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将五个子女告上了法庭。

送达起诉状副本时,两个儿子表示,自己收入甚微,还要维持一家人的生活,感到照顾父母经济上力不从心,故应由五个子女平均承担赡养义务。三个女儿则认为,家中的所有财产都是由两个儿子所得,父母的责任田是两个儿子在耕种,并且根据农村的习俗,出嫁的女儿不承担赡养义务,因而不同意和两个儿子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调解中,两个儿子和三个女儿均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互不相让,并翻出陈年旧账,互相指责对方的不是。在相互攻击中,两派的矛盾逐渐升级,对立情绪越来越严重,调解被迫中断。于是我决定先按程序开庭。

开庭当天,两派唇枪舌剑,整个庭审充满了浓浓的火药味。征求双方是否愿意再次调解时,五个子女均不愿意调解,案件审理最终以休庭结束。

从法理上讲,判决五个子女平均承担赡养义务并无障碍,但是,面临的难题是亲情的破裂和执行难问题。并且,简单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很容易导致矛盾激化。为此,我决定采取冷处理的办法,待双方冷静下来后再进行调解。

过了一段时间后,我将两个儿子通知到法院,从情理的角度阐释了五个子女承担同等赡养义务的不合理性和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两个儿子听后,坦然地接受了多承担赡养义务的建议。

在向三个女儿做调解工作时,我着重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劝导,让其明白:赡养父母是基于身份关系给子女规定的义务,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也不是基于财产关系而定的,即使父母没有分给子女一分一厘的财产,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子女同样要履行赡养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三个女儿终于明白了“出嫁女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与法律相悖的,并愿意承担比儿子相对较少的赡养义务。

经过一番周折,调解工作终于迎来了柳暗花明,结在这个大家庭之间的坚冰开始消融了,原已破碎的亲情得到了弥合,一起剑拔弩张的尖锐纠纷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该案的成功调解告诉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官,不应被动、机械地适用法律,而应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调解,竭力找到情理法的最佳结合点,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