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贿罪的入罪门槛已经与社会现实相悖,就应当反思其中的不足和短板,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查漏补缺。
法律制定的初衷和目的,就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各种正当利益也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基于此,如果法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滞后性,就应当及时地修改和完善,以便紧跟社会发展节奏,不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贿罪亦是如此,如果受贿罪的入罪门槛已经与社会现实相悖,就应当反思其中的不足和短板,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查漏补缺,进而发挥出刑罚的威慑作用。
仔细分析,对于受贿罪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受贿罪的主观条件认定是否不妥,二是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否存在瑕疵。在刑法领域中,受贿罪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伴随反腐力度不断推向纵深的现实下,受贿罪更成为一个热议的焦点。毕竟,社会在发展,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如何认定受贿罪以及量刑的标准,也应该考虑社会发展的现实感受。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在认定及量刑方面,受贿罪对于受贿行为人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一些主观方面不具备犯罪成立条件的受贿者,往往可以摆脱受贿罪的束缚。而某些受贿行为人,即便构成受贿罪,也可以在处罚上得到一定“照顾”,法律的惩罚作用呈现出弱化趋向。比如,主观方面的“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除了索贿以外,如果行为人只是受贿,并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就不可能构成受贿罪。再比如,受贿数额只要达到10万元,就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某些行为人受贿数额达到百万甚至千万,被判处的刑期也相差不大。
基于此,既然受贿罪之规定已经被公众所诟病,就意味着该规定有修改和完善的必要了。在这方面,就需要考量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论证。在犯罪认定的主观层面上,主要就是对“为他人谋利”的主观意图为突破口,在区分正常礼尚往来、沟通交流的前提下,对受贿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作出清晰的界定,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形。而在量刑标准上,则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在提高量刑幅度的前提下,使量刑的具体标准与受贿具体数额呈现同步阶梯式趋向,避免弹性空间过大的掣肘。
坦白而言,对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不能完全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模式。具体到我国,还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和人情色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社会秩序的建构,都或多或少地与西方国家呈现出差异性。因此,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于受贿罪的修改和完善,就需要全方面考量和设计,才能找到刑罚方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公约数。(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