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这是全国首个省级检察机关明确框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规范性文件。
实施办法规定,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院党组、党组书记、班子其他成员、机关党委、各党支部、机关党委书记和各支部书记履行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其中院党组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承担政治领导、直接主抓、选人用人、整风肃纪、制约监督、领导支持和管理示范等7项责任;党组书记、检察长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过问了解、督促检查、告诫提醒、沟通汇报等4项责任。
为确保“两个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实施办法还规定,院党组每年要对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记者赵志锋 通讯员赵向明 王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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