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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一起冤错案

2014-07-21 10:37:0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官为他洗清不白之冤

陕西西安: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一起冤错案件

7月11日下午4时,因抢劫被判十年有期徒刑的王江峰终于走出了已关押他两年零七个多月的陕西省雁塔监狱。呼吸着高墙外自由的空气,他向身边陪伴他的西安市沙坡地区检察院驻雁塔监狱检察室的检察官躬身道谢。经过沙坡地区检察院整整2年的不懈努力,王江峰蒙受的不白之冤最终得以彻底纠正。

2012年5月,王江峰被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是:王江峰和有夫之妇张某某(女)在网上相识。2011年9月19日,王江峰和另一犯罪嫌疑人刘晓峰(在逃)约张某某在王益区桃园道口见面,因向张某某索要钱财未果,王江峰对张某某非常不满,于是深夜拨打张家电话进行骚扰。次日,王江峰又因张某某不跟自己走便以杀害其全家相威胁,随后同刘晓峰强行将张某某拉至位于富平县的王江峰家中。21日,王江峰在将张某某的手机和背包抢走后让其回家。包内装有黄金手镯、戒指、吊坠等饰物,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1万余元。

2012年7月3日,即入狱后的第二天,王江峰便向沙坡地区检察院驻雁塔监狱检察室提出口头申诉,随后又递交了书面申诉材料,坚称自己没有抢劫张某某的财物。沙坡地区检察院调阅法院案卷后发现,被告人供述之间、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之间、鉴定意见等存在矛盾,该案存在错误的可能。

随后,该院成立工作小组前往案发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一审判决书中所称的犯罪嫌疑人刘晓峰并未在逃,重要证人张某的个人信息不准确,应为惠某。根据新询问的证人证言得知,案发当天张某某是以女友身份到王江峰家做客,将装有衣物、金饰等的背包放在王江峰家中,王江峰没有抢劫的动机和行为。法庭认定的公安机关的一份办案说明里,王江峰抢劫的物品有一只金手镯(鉴定价值2426.5元),而鉴定意见则称有两只,价值扩大了一倍。此外,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被抢物品价值共计1万余元的其他依据并不充分。

同年10月,沙坡地区检察院对王江峰申诉一案撰写了详尽的调查报告,并向西安市检察院和陕西省检察院进行层报,建议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随后,陕西省检察院指定铜川市检察院对王江峰一案提起抗诉。

2013年7月3日,铜川市检察院就王江峰抢劫案向铜川市中级法院依法抗诉。同年8月8日,铜川市中级法院指令王益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今年2月25日,王益区法院再审认定:王江峰抢劫金饰等物的金额应为2000多元,检察机关抗诉数额异议成立,但抗诉事实异议不成立,最后以抢劫罪改判王江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沙坡地区检察院认为抗诉事实异议亦应成立,因此继续向省、市检察院反映。陕西省检察院相继召集西安市检察院、铜川市检察院和沙坡地区检察院开会研究,决定支持沙坡地区检察院的意见。与此同时,王江峰也提出了上诉请求。

7月11日,铜川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二审判决,宣布王江峰无罪、当即释放。(记者岳红革 通讯员杜耀春)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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