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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对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执行实施细则

2014-07-17 09:40:3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四川法制报 

自7月1日起,四川对交通肇事等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将参照最新发布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执行。该细则对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规范的15种常见罪,占据了我省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和2010年基本持平。

16日,实施细则的起草者之一、省高院刑二庭综合组组长谭勇接受四川法制报独家专访,对该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关于量刑基本方法——

定性、定量分析结合,确保量刑规范均衡

实施细则明确: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对此,谭勇表示,这是该实施细则乃至整个量刑规范化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也充分体现出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一个思维变化:改变了单纯定性分析的传统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从而准确确定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量刑规范化工作经过多年的试点、试行之后发现,先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个案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案件性质等因素进行分析之后,确定起点刑、基准刑等,再定量分析,如此更显量刑的均衡化和规范化。

关于量刑步骤,现在规定的量刑“四步走”相较于之前新增了“拟定宣告刑”一项,谭勇表示,这只是提法上的变化,量刑步骤仍和以前一样。

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

从10%到20%,不是扩大而是规范

实施细则明确: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拟宣告刑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上下调整,调整后的拟宣告刑仍然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相较于四川2010年出台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调整”,最新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比例提升至了20%,这是否意味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所扩大?

谭勇表示:法官审判的过程离不开主观判断的因素,量刑规范化工作对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既不是取消,也不是扩大,而是一种规范。该比例在四川从2010年试行时期的10%,到现在的20%,虽然从比例数额看有所扩大,但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量刑的均衡和公正,也更符合裁判原理和要求。(记者 开永丽 见习记者 王一多)

[责任编辑: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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