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安网 > 公众版> 长安传真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三类罪犯”保外就医接受公众监督

2014-07-16 14:25:12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重庆法制报 

15日,记者从市监狱局获悉,该局将在门户网站公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据了解,此次上网公示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均为“三类罪犯”,主要为公众认知中的“有钱人”、“有权人”。为保障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中央政法委对其保外就医制定出更严格的条件,我市监狱系统也主动上网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出现。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的一项改变罪犯刑罚执行方式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让身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能够通过暂予监外执行的方式,得到及时救治或家人的照顾。既体现了国家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内容之一。

据市监狱局刑罚执行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严格的法律限制。首先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需执行1/3以上刑期;三是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必须符合法定病情种类和程度,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医院进行鉴定;四是罪行严重、民愤很大,或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五是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必须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批。

而对于“三类罪犯”(指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由于其身份特殊,被归为曾经有权有钱的人,他们的暂予监外执行更容易滋生腐败,备受社会关注。

今年以来,中央政法委等中央各部门连续出台相关政策及文件,从防止司法腐败的角度,剑指“三类罪犯”,从严控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对于“三类罪犯”的保外就医,中央政法委要求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的范围和条件。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政法委、司法部相关文件精神,市监狱局在严格把握“三类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实体条件外,还从程序上进行了完善和强化,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信息及时进行公示、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公平正义。

本月中旬起,市监狱管理局将在其审批同意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并作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狱务公开专栏向社会大众公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此感兴趣,关心相关内容的市民可登录重庆市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查阅了解相关信息,并行使监督权。(记者 陈洁 实习生 曹明亮)

[责任编辑:陆然]
相关报道

·重庆监狱系统号召干警向吕涛学习
·重庆市监狱系统先进典型登上“重庆干部讲坛”
·重庆九龙监狱加强“特服人员”教育改造纪实
·重庆永川监狱启动“‘无忧’改造计划”
·重庆垫江监狱与县职教中心签订“送法进校园”协议
·重庆监狱系统去年安全稳定创历史最好水平

·重庆监狱系统去年安全稳定创历史最好水平
·重庆:走进女子监狱 感受整改成效
·重庆:代表委员走进监狱实地感受整改成效
·重庆:全市监狱系统教育实践活动生动活泼
·重庆监狱局:对照“六看”要求 找差距添措施
·重庆垫江监狱: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