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中的优势,近日,青海省司法厅与省妇联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青海省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受理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均达到30%以上,且日益呈现出形式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大的特点。因此,全省各级妇联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协同推进婚姻家庭纠纷的有效解决。
《意见》要求全省各市(州)、县(区、市、行委)、乡(镇)及村(社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窗口和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站。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密切配合,力争今年年底,全省市(州)、县(区、市、行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率达70%。同时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基本原则、受理范围、工作程序、协调配合机制、经费保障等作出了规定。
为确保工作落实,《意见》要求各地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贯彻落实方案,共同推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妇女尽可能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文\李玉芬 佟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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