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团省委等会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详细制定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的原则、步骤、方法,进一步规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
根据河北省检察院未检处负责人介绍,去年,该省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811人,对他们开展社会调查仅占40%。在已开展的这些社会调查中,不全面、不深入、形式化等问题最为突出,体现到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内容多是简单的表面信息,很少涉及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接受的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没有准确找出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和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切入点。社会调查报告对办理案件的参考价值不高。
针对这些问题,该院联合该省司法行政机关部门制定了《办法》,明确了社会调查报告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分阶段负责完成,按照规定时限,高质量完成社会调查报告,保证调查报告贯穿于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并顺利实现接力,提高社会调查工作的覆盖率。
由于基层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以往跨区域开展社会调查工作无法保障。该《办法》特别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进行社会调查。这一规定使得省内跨区域社会调查的难题随着异地委托调查的实现迎刃而解。(记者肖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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