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会诊”立案“疑难杂症”
──天津高院立案庭建微信“立案群”解基层立案难题
“zly”:“狗咬狗不是新闻。甲的狗把乙的狗咬了,乙起诉赔偿损失,包括狗住院的费用、人的误工费等,能立案吗?”
“锄禾”:“人咬人,构成人身侵权。狗咬狗,构成财产侵权。”
“zly”——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立案一庭庭长张莉艳的微信昵称。“锄禾”——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李鹤贤的微信昵称。他们之间这一问一答,不是在微信中的聊闲天,而是在“立案群”中的工作交流。
去年5月,出于工作需要,李鹤贤建了个名为“立案群”的微信群。刚开始,好多人不会玩,他只“拉”进来21个人。没想到半年以后,这个微信“立案群”里一下子膨胀到57人,除了全市各级法院的立案庭庭长外,好多基层法院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也纷纷加入进来。
这个微信“立案群”为何如此受基层欢迎?它有哪些功用?6月17日,记者决定一探究竟。
请示问题不需要跑路了
“梅子”:“夫妻存续期间要求确认房屋共有,是否可立?管辖如何确定?是按房屋所在地还是被告住所地?”
“锄禾”:“此问题与高民一沟通过,应该受理。法律关系属于不动产权属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梅子”——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刘玉梅的微信昵称。类似她这样的问题,“立案群”里一天有若干个。说到为何建微信“立案群”,李鹤贤坦言是被逼无奈之举。没建这个群之前,基层法院遇到问题,不是电话向高院请求,就是来人到高院研究。有时同一个问题,今天这个法院来了,明天那个法院也跑来问,甚至同一种问题有多家法院来问,特别烦琐,一天光接电话和接待就占去了大量时间。“现在好了,一个法院问问题,高院解答以后,微信群里一发,所有法院都知道了。既快捷,又省事。”李鹤贤不无自豪地说。
说到这个新鲜玩意儿,最受益的当数郊县法院,不用跑路了。不过,刚开始一些人不会玩,也有抵触情况。自嘲“不够潮”的宁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金瑞就是其中之一。他说:“我的手机不是智能机,我对这些新事物确实不太灵。不过高院提出来,每个法院立案庭有一位负责人入群,我是庭长,即使不会,硬着头皮也得学!”
李金瑞是今年2月才加入“立案群”的,也是最后一个加入此群的立案庭长。可是,加入“立案群”不久,他就尝到了甜头。“以前,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如有个案在法律适用上拿不准的,我们的做法就是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一般针对下级法院近期的请示,专门召开小型座谈会研究,费时费力。尤其我们远郊区的,来回一折腾,一天就过去了。现在好了,编一段微信,群里一发,问题就解决了。遇到相同的问题,一个法院问了,高院一解答,我们也受益。”李金瑞说。
同级法院间可相互平行指导
“琦石”:“各位领导,有一个案子请教。劳动者因生活困难找其工作单位借款,并写了借条,现劳动者不还钱,单位来法院起诉要求劳动者归还借款。单位来法院前去过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以不属于受案范围被驳回。此类案件属劳动争议案,还是借款合同案立?拿不准。”
“Xiao”:“先判断借条内容体现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琦石”随即发过一张借条照片,上面写道:“今借××车队生活费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贰元陆角陆分整(2452.66元)。”
“琦石”:“这样的借条原件,共计15张。”
“虎姐姐”:“@琦石,个人意见,借条产生的前提是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用途是生活费,也有预支劳动报酬的可能,应依企业的财务制度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也不宜适用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制度调整。仅供参考。”
“琦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张琦的微信昵称。记者看了这条微信,他发的时间是今年6月12日上午11时57分。12时08分,“Xiao”回了。13时27分,“虎姐姐”回了。
类似这样的微信交流,在这个“立案群”里非常活跃和普遍。李鹤贤称此为“平行指导”。他说:“过去都是高院往下指导,有了这个‘立案群’以后,同级法院‘平行指导’成为可能。A法院不知道的事情,B法院知道,B法院就告诉A法院,这个问题有相关规定,解决的方法是什么,甚至有相同的案例别的法院是怎么判的,告诉你上哪个网搜,不用高院来答复。”
对于这种“平行指导”,刘玉梅自称受益最大,因为她是群里的活跃分子,问的问题最多。她说:“在基层法院,遇到的新问题千变万化、庞杂琐碎,有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因为有的当事人就候在立案窗口等结果。过去,遇到拿不准的问题只能让当事人先回去,当事人意见很大。有了这个‘立案群’以后,谁有拿不准的问题,群里提出来,有知道的,马上就有人给你解答,非常方便。”
“疑难杂症”集体“会诊”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传统观念的深刻变化,一些稀奇古怪的案子也进到了法院。立,还是不立,常常困扰基层立案庭的法官。有这个群以后,基层立案法官的困扰少了。遇到“古怪”的案子,往群里一粘,不消几日就有了答案。这不,记者采访的当天,群里就在热议一个“古怪”的案子。
“锄禾”:“各位庭长,有一急事,请大家出主意,继母起诉继子女返还继子女父亲的骨灰,有遇到此情况的吗,该受理吗,依据?”
“平心静气”:“其主张的法律依据何在?基于物权?骨灰属于物,但绝非一般的物!人死后的骨灰应属于谁?”
“杨德润”:“骨灰和尸体应该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给予骨灰法律保护,应该基于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zly”:“上网查了一下,类似案件有受理的,观点认为骨灰应属具在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至于能否支持还应结合亲属关系的远近和火化时的具体情况。”
“锄禾”:“骨灰是物,至于该物的属性是财产价值还是人格利益呢?祭奠权不是法律规定的有名权,属于人格权益范畴。对外,有人侵害,构成侵权,应当受理。对内,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如由谁保管,在哪里安葬发生争议,法院受理吗?受理依据,受理后如何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什么?”
类似这样的讨论,“立案群”里已有过多次。天津高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常希宝戏谑地称此为“会诊”。他说:“立案工作时常会遇到大量的边缘性问题,制度没有规定,理论无统一观点,很难解决。‘立案群’集中了全市法院立案工作方面的专家,大伙把一些边缘性、法律规定又比较原则的问题拿到群里来,经过广泛讨论,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另外,集体‘会诊’还有一个好处,就在我们这个范围内,达到各区县执法尺度的统一。因为经过讨论得出共识了。”
他山“姿势”的集散地
在这个群里,除了请示、讨论、交流外,最多的是各种链接。有的是因他人索要发的,有的是群主李鹤贤觉得有用发到群里共享的。
“锄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
“锄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证据保全公证部分。
“锄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
这些链接的发送,李鹤贤一般都选择在晚上十时以后,不是刻意的,因为十时以前,他要浏览处理群里一天的微信留言,纠正平行指导中不正确的意见。对于群主深更半夜发链接,大伙儿也纷纷发来调皮的表情加以点赞。
“金鹰”:这个群真好,既能解答难题,又能提高审判能力,还能不花钱学知识!
“梅子”:群主真是劳累的命!
“锄禾”:我们的口号是立足于服务,对外服务于当事人,对内服务于立案庭各位同仁。
“天之晴”:这群太有价值了!太长知识了!感谢群主!
说到长知识,李金瑞最有感触。他说:“我过去在民二庭,从事立案工作时间短,心里没底儿。立案工作面涉全院,遇到疑难问题不好意思问。加入群后,心里压力降了不少,有了组织有了依靠。”他坦言,一些地方出台的相关制度,基层法院了解得很少。“比如,北京高院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解答,我们根本不知道,这样的规定发到群里,我们很受用。今后遇到相同的问题,就有参照了。”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王健也对微信“立案群”赞赏有加。在她看来,这个微信群就是一个很好的给自己充电的软件。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赵锦成也持相同观点。他说:“我早把群当成了我的学习软件。”他还建议高院,把微信中讨论的内容整理成册,供后来人分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刘砚华非常赞同赵锦成的建议。在她看来,原来沟通案件是在小会议室里,就几个人了解,现在遇到新问题,群里人都能看到具体的处理意见。“可能发表意见的就几个人,但是看到学习受益的却是每一个人。”(记者 祖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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