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 孟建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10年来,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监管教育帮扶工作扎实有效。10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84.7万人,解除社区矫正的113.8万人。社区矫正的人均成本只有监禁刑的1/10,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只有0.2%,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二是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初步确立。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实行社区矫正作了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为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四是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得到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了社区矫正管理或执行机构,充实了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五是社会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组织、单位、学校、家庭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提高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水平。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发展了我国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方面的重要体现,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就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我就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切实增强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第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纳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积极创新刑罚制度,尝试用最有效的方法教育改造罪犯,呈现两个趋势:一是刑罚文明化、轻缓化趋势;二是从以监禁刑为主向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结合转变的趋势。实行社区矫正,既是降低监禁成本的需要,也是促进刑罚文明进步的要求。
我国在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基础上,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了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不仅顺应了世界刑罚制度发展趋势,而且有利于我国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促进司法文明进步。
第二,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是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悔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必须运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一方面,对暴力恐怖、黑恶势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惩。否则,就不能有效震慑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另一方面,对一般犯罪分子,要运用好宽的一手,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非监禁方式,对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重要手段。社区矫正的对象大多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员,把他们放到社区,在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对犯罪人员而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有利于他们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减少逆反心理,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矫正行为恶习,更好地融入社会。对家庭而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有利于减轻因犯罪人员被监禁给家庭成员带来的心理和生活压力,增强家庭成员帮助犯罪人员悔过自新的主动性,促进家庭和谐。对社会而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增强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