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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规范协调四类执行争议案件

2014-07-10 14:28:3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辽宁长安网 

“同一标的物多家法院查封后争相执行”、“对跨省委托执行认识不一致”、“适用法律存有争议”……以往出现上述执行争议高级法院通常以电话、发函等方式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操作较为随意,影响执行效率效果。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执行争议协调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作出明确,对存在争议的四类执行案件由该院负责协调,切实规范辽宁高院执行争议协调案件办理工作。

为深入推进辽宁法院司法行为规范年活动开展,辽宁高院执行部类先后出台完善12项规章制度,全面规范执行实施、异议审查、执行公开等各个环节的执行行为。《意见》作为其中之一,共20条,明确了执行争议案件原则、协调案件种类及报请程序等。协调案件种类包括跨中级法院辖区的法院与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经中级法院协调不成的;基层、中级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发生的执行争议案件,经中级法院协调不成的;本省各级法院与外省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发生的执行争议案件;省法院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执行争议案件。

《意见》明确,报请省法院协调执行争议案件应当提供请求协调报告、执行依据以及与协调相关的其他法律文书、案件卷宗以及省法院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省法院收到请求协调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应在3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报庭长同意后移交立案庭立案。协调案件承办人以立案庭随机分案为主,庭长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并指定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此外,协调可以采用当面协调或书面协调的方式进行。《意见》规定,对跨省协调并有可能报请最高法院进行协调的,应由庭长与对方高院当面协调,对重大疑难案件,必要时应由执行局长出面协调,并形成书面记录或纪要;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调,一般应采取主动上门当面协调的方式进行。争议法院对省法院执行协调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经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并在收到协调处理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意见报请省法院复议。协调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执行局长审批延长三个月。记者霍仕明 见习记者韩宇

[责任编辑: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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