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事法院接到多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境外船员劳务外派情况较为常见,船员通过船员服务机构介绍就业,在境外船上发生人身伤亡等事故后要求赔偿人身伤亡补偿金、离船工资以及费用。这类案件的特点是:一、船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其与船员服务机构以及船公司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无法提供被告的主体资格信息;二、船员劳务合同的诉请内容、形式较为混乱,甚至无法确定诉请金额,除了船员在船工作或服务期间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等费用以及在船期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金钱给付请求外,还涉及其他劳动权利;三、船员作为弱势群体,尤其在船受伤后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条件较差难以负担律师费等费用,诉讼知识以及诉讼技能较为薄弱。
依照高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意见》,上海海事法院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进行了限定,主体限定为海船及通海水域船舶的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诉请项目强调在船工作或服务期间产生的四项优先权内容(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如果船员劳务合同与船员劳动争议出现“竞合”,海事法院可以受理,但非金钱给付的请求(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补办用工手续、返还相关证件等)以及其他船员的劳动争议案件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如船员与中介外派机构之间的劳务派遣纠纷均由基层法院受理管辖。
对此,上海海事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对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立案指导,对处于弱势群体的船员耐心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解决船员申诉告状无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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