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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规范法官与诉讼关系人关系 法官不得为当事人荐律师

2014-07-07 08:56:3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法制日报 

7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全区法院下发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及特殊关系人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法官主动申报本人与律师、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并予以备案。

规定除明确建立健全法官报告备案制度外,还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或接受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法官应当对律师、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进行认真审查,不得明知律师、诉讼代理人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规定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而违反规定准许进行诉讼代理。法官不得为当事人、特殊关系人推荐、介绍律师、诉讼代理人;不得违反规定帮助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及特殊关系人调查、收集证据、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为案件托关系、打招呼,要求其向人民法院提供赞助、私自、违规会见、参加其组织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非公务性活动等。法官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借婚丧嫁娶、借用、租赁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健身美容、旅游度假等事宜索取或收受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及特殊关系人的财物。

规定明确,对于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记者申东 通讯员赵霞)

[责任编辑: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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