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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3年毒品犯罪案同比增三成 犯罪隐秘化多样化

2014-06-24 08:18: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天津长安网 

  6月26日是第28个国际禁毒日。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天津市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同比增长30.75%,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813人,且重刑适用率更高,达到32.47 %。

  据介绍,天津市法院2012年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18件,2013年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748件,同比增长30.75%。2012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706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59人,重刑率为36.7%;2013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813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64人,重刑率为32.47%。

  毒品犯罪案件也呈现出许多新特点:(1)在犯罪类型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居于首位,同时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增长迅速。2012年、2013年天津市法院审结的各类毒品犯罪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分别为358件、558件,分别占当年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69.11%、74.60%,是主要的毒品犯罪类型。同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增幅巨大,两年来分别审结85件、109件,同比增长28.24%。(2)在毒品种类上,冰毒、氯胺酮、咖啡因等新型毒品案件数量占据绝对比例,增长趋势明显。2012年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新型毒品达105千克,占涉案毒品总量的80%以上。(3)在犯罪形式上,共同犯罪所占比例高,共犯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团伙化、家族化共同犯罪是当前天津市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近几年审理的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近40%。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将近90%的案件属于共同犯罪案件。(4)从犯罪手段上来看,现代化特征明显,手段更加隐秘化、多样化。这主要表现在:通讯方式上,往往一人多手机、多手机卡不断变换,并使用暗语和小语种联络;运输方式上,一般采取单线联系、人货分离等方法,将毒品混杂、溶解于普通物品中邮寄、托运,或者采取体内藏毒、利用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等特定人员运输;付款方式上,大多通过电子汇款、银行汇兑等方式转移交付;场所选择上,往往在日租房、普通民房、宾馆、娱乐场所进行交易,尤其是新型毒品犯罪,在歌舞厅等休闲、娱乐场所较为多发。这种趋势,对有效打击毒品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5)从处刑情况看,毒品犯罪的重刑适用率更高。2012年、2013年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毒品罪犯分别为259人、264人,分别占当年全部毒品罪犯的37.25%、32.47%。这些数字表明了法院严惩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四成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

  配合更严密手段更隐秘

  被告人范某与杜某于湖北省武汉市相识后,谋划由范某提供毒品在河南省洛阳市贩卖。2009年11月,杜某租下河南省洛阳市一套单元房用于存放毒品。范某将同居女友钱某送至该处,负责看管毒品和记账。后范某、杜某在此囤积大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和麻古),由杜某纠集老乡左某共同贩卖,左某负责交易毒品和收取毒资,后将毒资汇入范某指定的账户内。2009年底至2010年2月,被告人方某等人先后多次至河南省洛阳市等地,自左某、杜某处购得大量甲基苯丙胺(冰毒),伪装后,雇用被告人苏某等人运输回津,由被告人邱某予以贩卖。

  2010年3月2日,方某伙同被告人董某至河南省洛阳市。次日,方某以40余万元的价格从左某、杜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240余克。杜某从钱某处提取毒品后交与左某,左某将毒品藏匿于杜康酒箱内,送至苏某车上。其后,方某指使苏某、董某驾车将毒品运至河北省霸州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并告知邱某、刘某前往接应,将毒品运回天津。邱某等回津后,将毒品藏匿于本市河北区居民刘某家中。杜某将所获毒资汇至范某指定的账户内。次日晚,方某又指使苏某、董某驾车载着朋友田某及方某在狱中相识的郑某、陆某返回河南省洛阳市与其会合。3月4日,几人至河南省偃师市,方某与郑某等人共同商议,欲前往湖北省武汉市通过原狱友赵某购买毒品事宜。其间,方某再次以33万余元的价格,向杜某、左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克。当晚,方某、郑某、苏某驾车前往湖北省武汉市。杜某自钱某处提取毒品后,藏匿于杜康酒箱内交与左某。次日凌晨,二人将藏匿有毒品的酒箱送至董某车上,后将部分毒资汇至范某指定的账户内。董某、田某、陆某驾车运送毒品返回天津。途中,至河北省霸州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由陆某将毒品交给在此接应的邱某。邱某将毒品运送回津后,分别藏匿于其租住处及刘某家中。

  邱某先后贩卖给被告人万某甲基苯丙胺(冰毒)955克及大量毒品;万某购得毒品后,为牟利,又向多人贩卖大量毒品。女子周某在与万某同居期间,曾帮助万某从邱某处接收毒品,并介绍他人多次从万某处购买大量毒品。邱某另将欲行贩卖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9.12克交给他人保管。

  此外,2010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在其租住处本市和平区一处房间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容留其朋友兰某、魏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吸食。后被查获归案。2009年4月间,方某指使侯某(另案处理)从安徽省购买毒品回津贩卖,并将6.8万元毒资汇给侯某。同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侯某携带从安徽省临泉县他人处购得的毒品海洛因348.47克来津,在本市刘家房子长途汽车站被抓获。

  2010年3月5日,郑某伙同方某经共同预谋,携带巨额毒资,由苏某驾车抵达湖北省武汉市,与赵某共同预谋购买毒品。后在等待交易期间,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经侦查,被告人杜某、左某、邱某、万某、刘某、董某、陆某、周某等人相继落网。杜某被抓获后,带领公安人员至钱某的租住处,协助抓获钱某。同年11月26日,范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分别判处其他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等。

[责任编辑:李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