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天津市正式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让广大群众了解居住证管理制度的相关政策和申报程序,特别开通“户籍警”栏目。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解答了相关政策和申报程序。
记者:如何申报居住登记?
答:外省市来津人员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在津居住地详址、一张近期的证件照片,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记者:如何申领居住证?
答:已在津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且继续居住的外省市来津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办理,也可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集中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受托人代为申领居住证。
记者: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1.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2.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3.居民身份证;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及其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4.合法居所的证明材料。5.在津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6.在津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记者:怎样办理居住证签注?
答: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或者由用人单位集中到其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内可补办签注手续,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记者:何种情况下居住证被注销?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三)居住证持有人逾期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四)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五)居住证持有人离津后不再返津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