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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东:构建诉辩前置机制确保案件质量

2014-06-23 11:24:48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审前交流保障辩护权充分实现

天津河东:构建诉辩前置机制确保审查起诉案件质量

“现在的公诉人好沟通了,我当事人的辩护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近日,到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人王律师发出这样的感慨。记者采访发现,这得益于该院构建的诉辩前置机制,保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充分表达辩护意见。

据统计,2013年,该院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00件700余人,其中300余名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口头提出辩护意见的有200余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超过100人。相比于往年,辩护人聘请率和辩护意见提出率均呈上升趋势。针对这一变化,该院在今年1月制定了《诉辩前置实施细则》,构建了“告知、审查、沟通”的诉辩前置机制。

河东区检察院检察长齐冠军介绍,“告知”即当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到案管、公诉部门办理律师手续、复制案卷材料时,告知辩护律师在规定期限内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审查”即在双方信息对等的前提下,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详细注明辩护意见。在分析有罪证据时,既要分析现有的指控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有罪证据链,也要审查分析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证据是否合理;在分析罪重证据时,既要分析罪重证据是属于法定从重还是酌定从重情节的证据,也要分析辩护律师提出的或者客观存在的罪轻证据对罪重证据的冲击和影响。“沟通”即公诉案件承办人在审阅律师书面意见后,有针对性地与律师当面交流,对律师意见无论采纳与否,承办人均以书面形式回复律师。同时再次听取辩护人意见,实现有效沟通。

统计显示,《诉辩前置实施细则》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有辩护人的案件中,约六成适用了诉辩前置机制,充分保障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如在阎某敲诈勒索案中,公安机关认定阎某系累犯,阎某辩护人认为阎某在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于累犯除外条件,提出不是累犯的书面意见。检察官了解律师意见后,认真审查阎某的身份材料和前科材料,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充分保障了阎某的合法权益。

齐冠军还表示,构建诉辩前置机制听取不同意见,可以帮助公诉人检视自己对案件的把握,对不易发现的细节以及适用法律的偏差及时纠错,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确保审查起诉案件质量,进而达到严防错案的目的。(记者徐盈雁 通讯员王欣钢 王卉竹)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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