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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约监督员聘任大会发言摘登

2014-06-23 09:50:36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为社会正义树立法制标准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孙宪忠

  作为人大代表,必须时刻收集民意,代表民意,传达民意,及时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让社会大众了解法院,同时让法院了解社会大众的声音,这本来就是我们的职责。担任最高法院的监督员,当然能够给我们提供更好的机会来履行这一职责。

  我想在这里提一个建议,供大家讨论参考。建议的题目是,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在社会是非的裁判上有更加旗帜鲜明的立场和措施,为社会正义树立坚实的法制标准。提出这个建议的出发点是,十八大三中全会再一次强调了对于坚持依法治国原则的重要性,而且同时提出了研究现代化科学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问题。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任何国家都需要建一种从上而下的司法体系,来行使对社会行为的是非评判的职权,从而规范社会行为,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任何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是非标准,而且历史证明,最可靠的统一的社会是非标准就是法律。所以法院在社会是非面前必须勇于裁判,从而达到弘扬社会正义,规范社会行为的目的。

  自从最高法院领导换届之后,人民法院在司法规范化、公开化、民主化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获得了人民的赞誉。在我看来,尤其是几个涉及社会大是大非问题的案件方面,法院敢于裁判,为社会树立了一种鲜明的是非立场,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这些做法对于引导大众纠正民粹主义的非理性的社会思潮、使得社会观念走向法制轨道方面,意义非常重大。但是我们还要看到,一些法院在社会是非面前还是不能够勇于坚持,尤其是在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不适当地扩张调解作用、不敢通过裁判阐明是非的习惯,一时还得不到纠正。现在我国社会已经形成了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不同的人甚至不同群体的人,都有不同的是非观。但是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社会必须有明确的是非标准。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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