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所有的减刑、假释案件在立案后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告;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开庭时还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所有的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同时,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内部监督。通过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在阳光下进行。
为积极探索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的方式和规律,提高庭审水平和效果。《规定》公布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22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案件。案件立案后,在外网和监狱内公示了执行机关报请的相关材料;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机关和个人,并进行公告;开庭审理中重点审查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事实依据和报请程序是否合法,同时对罪犯原判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进行了审查,省人民检察院发表了出庭意见。庭审调查结束后,合议庭经评议当庭进行了宣判。为进一步推进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公开,省高级人民法院还积极协调省人民检察院和省监狱局,努力推进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力争实现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励中重要事项、重点环节的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作者\袁有玮 杨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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