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并根据本院审判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减少内生案件,提高息诉服判率,锦州市古塔区人法院全面开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并制订了实施方案细则。
实施方案规定,对本院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标的额为辽宁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同时实施方案还分别具体规定了可以适用和不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及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转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方法。
实施方案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方式作出了明确的具体规定,确认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般案件应当庭调解或当庭宣判,并应当坚持“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原则。同时还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但应当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主要诉辩主张、案件事实要点、主要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内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采用简便的方式送达,应当保证到达案件当事人,但不得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是法院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对提高审判质效,提高息诉服判率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相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工作的开展,必将有效提升我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而推动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全面、有序进行。
(作者: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谷荟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