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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津检察院出台办法确定检务公开标准

2014-06-17 09:38:5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四川法制报 

新津检察院力求寻找保密与公开的结合点,提出“保密要素论”,通过封存、隐去或者简述等保密处理方式,将内容材料中的关键要素保密,而对其他要素如受理时间、办案流程、办理状态等程序性信息向社会公开

检务公开之中哪些内容该公开、哪些内容又不该公开?作为成都市检务公开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新津县检察院5月30日通过了《关于检务公开之不公开事项的管理办法(试行)》,运用逆向思维方式确定检务公开内容的“新标准”,通过列举不公开事项的具体内容明确界定检务公开的边界,把涉密事项等内容列入《办法》不予公开,清单之外的内容则一律向社会公开。

逆向思路

否定式列举诠释公开原则

按照检务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公开的内容能完全归纳或者列举吗?新津检察院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新津检察院检察长张鸿林表示,检务公开内容纷繁复杂,涉及检察机关各个部门,内容大而全、多而广。对此,该院创新运用逆向管理思维,抓住“不公开是例外”的关键,首先把涉密事项等内容列入《办法》。这样,除了《办法》清单中列举的内容,其他内容一律可以向社会公开。

不属于该事项范围内的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作(暂)不公开处理的,或者属于事项范围内的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公开的都需要经过严格审核。

如何保密

隐去部分要素再予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不公开,但是受案号、案件名称、受理时间等程序性信息可以公开”,“终结性的法律文书可以公开,但是文书里面的身份信息需要隐去”……新津检察院在严格遵循《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成都市检察机关确定国家秘密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的同时,力求寻找保密与公开的结合点,提出“保密要素论”的新观点:通过封存、隐去或者简述等保密处理方式,将内容材料中的关键要素(如国家秘密、证据材料、身份信息、内部讨论材料、审查报告等)进行保密,而对其他要素如受理时间、办案流程、办理状态等程序性信息向社会公开。

该院副检察长符彬表示,《办法》特别明确了刑检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涉密案件、性犯罪案件,除诉讼程序信息外其余不予公开;对可能影响办案进程的自侦案件初查线索、侦查方式等敏感性事项不予公开。

接受监督

将利用网络微信公布办法

检察机关的职能贯穿诉讼所有环节,针对各个环节不同的工作状况和保密要求,这就要求各业务和环节采用合适的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新津检察院“量体裁衣”,将检务公开“不公开事项”分为五类:刑检案件、自侦案件、法律监督案件、其他案件和综合类信息,具体分析各类材料和信息的形成来源、涉密要素以及例外情况等,有针对性地罗列各环节各类别的不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符彬告诉记者,下一步,该院还将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微博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向公众发布该《办法》。符彬表示,在今后的运行过程中,该院还将不断完善和修订不公开事项,确保检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不仅接地气、惠民生,而且透明化、规范化,有力推动各项检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记者 曾昌文)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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