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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院推进社区矫正案件“阳光”审理

2014-06-16 09:23:1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重庆推进社区矫正案件“阳光”审理

  邀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加庭审 案件审理公示率100%

  日前,记者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全市法院对所有拟实施社区矫正的案件,均邀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加案件庭审,听取社区意见后再作裁定,拟实施社区矫正案件审理公示率已达100%。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对宣告管制、缓刑、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案件,或撤销社区矫正措施,准予收监执行的案件,严格审查相关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再犯罪风险评估、呈报材料,着重审查拟实施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所在派出所或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家属的意见,有效评估对拟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力度,防止社区矫正人员在“再社会化”过程中再犯罪。

  同时,严格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回访和报告联系制度,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报告表现情况,建立帮教档案,定期回访。对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三次以上、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对象,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

  据介绍,今年初,依照《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建立了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综合施治模式。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送达罪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羁押的看守所,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检察院。罪犯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法院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记者 王 洋)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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