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以微博粉丝为成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在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举行。长宁区检察院检察长陈明与粉丝们热络互动,介绍该院刚刚推出的长宁检察院微信互动平台。在现场的50多位粉丝纷纷拿出手机,扫一扫二维码并点击关注,就进入长宁检察院的微信互动平台,在里面可举报投诉、发布微话题,还可留言、讨论和咨询等。
这是继今年初长宁检察院为深化检务公开,公布34项不宜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的“负面清单”之后,推出的又一项公开举措。
去年11月,最高检将上海定为全国深化检务公开5个试点省(市)之一,为期一年。长宁检察院又被上海市检察院确定为先行先试的试点院。由此,长宁检察院驶上检务公开快车道,推出四个一律公开,外加一份“负面清单”即不公开清单,尤其是后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陈明表示,“四个一律公开指的是从正向将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和职能分工一律公开。而公布‘负面清单’其实质是用逆向思维逻辑推进检务公开,保护好不该公开的,才能做到将该公开的彻底公开。” 风险由个人向制度转移
“以往的检务公开是有选择的、被动应激性的公开,而如今的检务公开是主动的、无差别的公开。”陈明认为,长宁检察院公布“负面清单”明晰检务公开底线至关重要。
“调整下心情,和我聊聊这件事情吧!”今年2月,正在念初中的阿翔(化名)来到长宁检察院训诫室,看着检察官如此语重心长,阿翔慢慢放下心里戒备,将自己与小红(系化名)的故事和盘托出。
原来,他与小红同在一个学校,两人情窦初开私下谈恋爱,并且发生了性关系,而此时的小红并不满14周岁,阿翔也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强奸罪。
“事情发生后,我们找过孩子们的父母。他们一致要求我们不要把孩子们的事情讲出去,怕影响孩子的将来。”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我对他们说,我们有个‘负面清单’,涉及未成年人的案情和材料我们绝对会保密,这才打消了他们的顾虑。”
不仅是当事人害怕泄露隐私,部分检察办案人员也有顾虑。
长期以来,什么应该公开什么不应该公开,界限是模糊的。因为要考虑个人风险,“多公开多错、少公开少错、不公开不错”,就成为部分检察办案人员的思维惯性。有了“负面清单”,对于检察办案人员来说,也是如释重负。
《法制日报》记者看到,“负面清单”共包含34项内容,分为两大类:案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内部工作制度及相关信息。其中,案件材料及相关信息与诉讼参与人有着直接联系,主要包括: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件的案情和材料;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关案情和材料;举报、控告材料及举报人、控告人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事项的有关案情和材料等。
长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晶告诉记者:“‘负面清单’是一种托底性制度,推动管理模式由‘只能公开什么’向‘不能公开什’转变。如此便可以确保检务公开范围拓展、内容安全,进而将公开的个人风险转换为制度风险,让负责公开工作的人员无所顾忌。” 不暴露证人不外扬隐私
“我们在加大检务公开力度的同时,一定也要让群众感受到检察机关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刘晶一再强调。
去年7月29日,长宁检察院受理了长宁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此前的5月13日,长宁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抓获吸毒嫌疑人洪某,洪某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上家。后洪某在安排下与贩毒上家取得联系,约定当晚8时许在某宾馆门口见面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包甲基苯丙胺(净重4.83克)贩予洪某。当晚,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伏击抓获贩卖毒品的陈某,另从犯罪嫌疑人陈某随身衣物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两包(净重49.47克)。
本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在证据材料中,有两位民警的证人证言,他们分别来自当地派出所和分局缉毒队。像这种情况,为了保护证人,检察院是绝对不会对外公布证人身份信息。
刘晶介绍:“在‘负面清单’中,检方首先优先保护受害人,以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其次是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以避免其受到打击报复;再有是犯罪嫌疑人,以保障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应有权益。”
刘晶同时表示,“坏人”就应该公布在网上的这种说法是片面的,犯罪嫌疑人也有人权。
据介绍,在办理的强奸案件中,常常会涉及个人日记、家庭生活等个人私密事项,还有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等个人不愿公开的资料等。长宁检察院就此严格规定,办案人员到被害人或亲属、证人所在的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时,应当避免采取可能暴露其身份、影响其名誉、隐私的方式,确保当事人“隐私”不外扬。另外,为保护好举报人,长宁检察院专设线索管理员拆阅举报信件,专人输入举报信息,举报件通过机要通道移送处理,避免遗失或泄密。对于来访举报人,该院建立了高标准的专用接待室,将举报指南等各项制度输入滚动屏和触摸屏,为举报人正确举报、加强自身保护能力提供指导。
长宁检察院还实行检察长预约接待制度,对于案情重大的,举报人可以直接约见检察长进行举报。清单内容不会一成不变
据悉,“负面清单”即不公开清单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长宁检察院会定期修订清单内容。
为推进检务公开常态化长效化,按照“只动增量、不动存量”的原则,长宁检察院下大力气理顺了内部管理机制,将检务公开事项划分为“检察事务类”、“检察业务类”和“法律法规类”,实行办公室、案管科、研究室3个归口管理。“负面清单”的形成及相关工作事宜就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为实质推进检务公开,长宁检察院还设有一项特殊审查机制。
对不属于清单范围,因特殊原因需作不公开处理,或属于清单范围,因特殊原因需要公开的事项,长宁区检察院实行反向批准,为此建立了配套审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要求,工作人员遇到不确定是否公开的事项,不能因为怕担风险就直接封掉,而需严格按照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进行三级申报审批。对应公开而未公开或不应公开而公开,且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的,长宁区检察院规定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通报,造成失泄密后果的,按照保密规定严肃处理。
刘晶表示,“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疑难、热点案件,如果涉及‘负面清单’的项目,那么我们所面对的一方面是社会公众的公开需求,另一方面是案件不宜公开的保密要求,如此情况则需要我们通盘考虑,综合把握。”
此外,根据法律法规和情势变化,长宁检察院会定期发布“负面清单”修订通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院党组审定后在官方网站和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努力做到可以公开事项一件不漏,不可以公开事项一件不上。让公开成为常态和习惯
据介绍,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观念的影响,部分检察办案人员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会干扰、影响办案,因而不愿公开;也有部分办案人员因自身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办案质量等缺少公开的自信,害怕公开;还有的部分人员形式主义思想严重,认为实行检务公开是上级交办的任务,只订立相应的制度应付检查,或只选择一些平常事项、程序性内容加以公开,避重就轻、半遮半掩。
“长宁检察院这次试点检务公开,就是要改变以往那种浅尝辄止、浮于表面的公开形式,实现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转变,让公开成为一种常态和习惯,倒逼我们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能力、提升办案质量、规范一言一行。”刘晶说。
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央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内在需求。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今年以来,长宁检察院按照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结果、职能分工四个一律公开加一份“负面清单”的架构梳理公开内容,针对性启动10项检务公开工作。
目前,该院已配套制定《不宜公开事项清单管理办法》、《法律文书公开查询实施办法》、《依申请公开事项流程办法》、《主动公开、告知事项流程办法》及《公告栏管理办法》等,明确各公开项目具体的公开范围、公开渠道,以及针对不同公开内容、对象制定的详细操作流程。
刘晶认为,“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公开依然要把握好尺度,不能因为试点而无节制、无原则,要在依法和保密的范围内加深探索。公开哪些内容、在哪公开、如何公开,都要进行前期梳理。而这也正是‘负面清单’的积极作用。”
“我相信,只有敢于公开,善于公开,才能真正推动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刘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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