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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花招”多 法官提示堵漏洞

2014-06-09 10:33:44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非法集资、地下钱庄、信用卡透支、伪造货币、保险诈骗、非法经营、骗取银行票据……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行业的繁荣,涉及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水涨船高”,呈现活跃之势。

  日前,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金融刑事审判白皮书》上获悉,该院从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受理金融犯罪案件共计493件,与2006年至2009年受案数相比增长了10倍,涉案犯罪金额共计132亿多元,涉及十余个罪名。金融犯罪的多发,不仅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对公民的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加大对金融领域犯罪的惩处力度成为司法机关的重要使命。

  收会费提供股票

  300股民陷“亏损门”

  2011年,金某成立公司,并设立了“股市在线”等网站,利用一些财经门户网站发布广告信息,以免费获取优良股票等为幌子,诱使股民到网站留言咨询,借此得到股民联系方式。之后,公司打电话给股民,以提供“黑马”股票为诱饵,让股民缴纳会员费。

  被骗的股民交钱后,公司客服人员就以股票分析师等身份,向被害人提供个股买卖信息,指导被害人进行股票操作,案发时,已造成至少300名被害人亏损。

  这些“股评师”还人手一本“忽悠提纲”,等客户按指导进行股票操作后,他们就会照提纲来回答客户,比如股票亏损了,就进行安抚;盈利了就让继续操作,并续交会费。

  经查,该公司20多人参与了非法经营,案发后全部被抓获。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这些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遂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余20多名参与者也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连续出车祸66次

  骗取保费数百万元

  厦门警方在调查一起车祸时,几辆屡屡发生车祸的破旧轿车进入了警方的视线。这几部车总是“一撞再撞”,而且每次都从保险公司领走数万元理赔金,并且每次维修都在同一家汽修厂。

  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车祸背后的骗保犯罪被揭穿。据汽修厂老板林某交代,为骗取保费,他们接二连三地导演撞车事故。如他与同伙李某等人合谋后,指使被告人程某与“枪手”分别驾驶一辆“奇瑞”车、一辆“贵族”车与一辆“别克赛欧”车,在厦门市云顶山庄附近,故意制造三车相撞事故。

  随后,林某使用罗某、周某、唐某的驾驶证顶包事故驾驶员,骗得《事故认定书》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最终拿到了5万多元的保险理赔款。

  经查,林某及其同伙共15人,利用自有车辆或客户需要维修的车辆,故意制造车辆碰撞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案发时,一共制造了66起车祸,骗保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经审理,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15名参与骗保的被告人均以保险诈骗罪被追究刑责,其中,林某获刑十二年。

  虚构借款用途

  骗得上亿承兑汇票

  2013年的七个多月中,被告人洪某为套取银行资金,先后多次以自己经营、实际控制或其亲友经营的10家公司的名义,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这些公司与厦门永阜康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由被告人洪某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签订的虚假《购销合同》,采取重复担保的手段,向原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里信用社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骗得湖里信用社开具的多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65万余元。

  上述银行承兑汇票除归还800万元给湖里信用社外,其他汇票款项至案发时均未结清。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票据承兑,票面金额达上亿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故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忽悠投资“玉佛”

  非法吸金900余万

  2012年,高某(另案处理)以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内地某寺庙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香港公司全部出资成立合作公司,经营范围是“旅游项目开发及寺院的扩建修缮;旅游产品的销售”,该公司成立后,由高某决定公司主要经营“销售开光玉佛像”项目,并以高额的利息招揽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该项目。

  2012年7月间,被告人廖某、林某先后在厦门设立了两个办事处,并各自担任负责人,作为高某公司的下线开展“招商引资”业务。他们以高某掌管的公司名义招揽“客户”,宣称投资“销售开光玉佛像”可以获得每三个月20%的高额回报,并与“客户”签订《恭请玉佛像合同》,并提供收据。虽然合同上约定“客户”预订玉佛像,但实际上“客户”并没有取得玉佛像,只是到期领取回报,收据上记载的也是包含本息的金额。截至2013年8月, 廖某、林某已非法吸收“客户”存款990多万元。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林某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以吸引投资为名,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和三年。

  ■法官说法

  多方原因形成“亡羊之牢”

  思明区法院院长洪志坚在接受采访时,对金融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司法实践中值得重视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第一,客户信用审查存在漏洞。

  近年来,银行不断拓展信用卡业务,为争取客户,一些银行重规模、轻质量,忽视信用风险,对申领人的身份证明、资信状况、家庭信息、住址和联系人真实性的审查流于形式,导致不符合要求的大量无业及无稳定收入人员申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另外,部分银行将发卡业务外包给营销中介,等于将审查申请人资质和偿债能力的职责交给第三方,不但存在潜在的坏账风险,更在源头上增加了申请人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同时银行对用户监督管理不严,也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创造了条件。

  同样,部分银行为提高业务量,放低设立POS机商户的准入门槛,加上对POS机的后续监管不到位甚至缺位,给非法套现犯罪以可乘之机,导致非法经营案件的发生。

  第二,银行信息共享机制缺位。

  在涉银行诈骗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在一家银行诈骗后再以同样的伎俩诈骗另一家银行,或者从一家银行套取资金,偿还另一家银行小部分透支款,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最终诈骗多家银行。此类案件主要是银行业的市场化使得同业竞争加剧,银行间信息互联互通减少。如果同类金融机构之间能够在异常情形发生后及时进行通报,公布犯罪人的作案手段、细节等加以提醒,就可以避免同类案件频繁发生,许多损失就可以避免。

  第三,金融机构内控存在薄弱环节。

  金融机构的内部监控是有效预防金融案件发生的关键,也是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的基础。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管理松懈,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此外,一些工作人员风险意识淡薄,更 有甚者在金钱诱惑时置金融风险于不顾,作出违法违规的行为。许多案件在发生之前就已经显现诸多问题,但是未能引起金融机构监管层的注意。内控薄弱之处长期得不到改善,内控空白点不能被及时有效识别并弥补,监督检查形式化等,导致金融大案屡禁不止。

  第四,外部监管联动机制尚未形成。

  三年多来,思明法院审理的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个别案件案发潜伏期长达两三年,被害人多达数百人,涉案金额可达上亿元,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及外汇监管部门、审计署、工商行政等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不到位,是此类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加之金融监管系统之间缺少常态、有效的联动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不能及时查处、取缔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一些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被及时发现、纠正,进而演化为金融犯罪行为。

  ■记者观察

  犯罪紧跟金融热点花样翻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活动的活跃,以及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金融领域的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得不引起重视。

  ——案件类型多种多样。从审判实践来看,金融犯罪案件涉及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保险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持有、使用假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多个罪名。在案件类型的构成上,基本属于针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犯罪,金融机构成为金融犯罪案件最大的受害主体。其中,涉信用卡犯罪案件最为突出,主要体现为三种犯罪方式:恶意透支类型诈骗犯罪、利用POS机进行非法经营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

  ——犯罪金额特别巨大。金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绝大部分犯罪分子在犯罪得逞以后即用于大肆挥霍、非法生产经营等,至案发时大多数赃款已无法追回,造成个人、企业财产重大损失、金融机构大量呆账、坏账;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同时,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其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的严重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犯罪。

  ——犯罪领域逐渐扩大。除传统常见的金融犯罪领域外,犯罪分子紧跟金融热点,向推荐股票信息,代理操作证券、期货、外汇交易,虚构交易非法套现等领域拓展。同时,犯罪分子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一些犯罪分子以公司名义或与其他公司合作的名义非法代理、操作黄金、期货、证券、外汇等交易,隐蔽性强;部分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金融专业知识违法从事期货、证券代理等业务,并提供相关交易信息,专业化水平较高。

  ——类型化特征明显。第一,涉银行犯罪最为严重,主要体现为银行滥发信用卡和POS机并疏于对其业务的监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的发生与银行在贷款审核、发放,票据的核对、承兑等业务中的疏忽有一定联系。第二,涉保险犯罪中,均体现为内外勾结,车行员工收受贿赂,帮助骗保。第三,涉证券、期货等犯罪,主要体现为无照公司非法经营。第四,假币犯罪主体多为流动人员,呈现家族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趋势。第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体现为犯罪分子许以高额回报、利息引诱他人投资、借款,用于经营活动、还债、放高利贷、挥霍等。第六,在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犯罪中,犯罪手法主要表现为伪造信用卡证下的附随单据等书证套取银行资金。

  ——发案时空大周期长。金融犯罪作案方式往往不是一蹴而就,需要长时期准备,精心策划,因此犯罪时间跨度要长;同时犯罪空间范围也很大,往往在一地准备,在另外一地或多地实施。此外,由于金融案件作案方式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绝大多数金融犯罪并非一作案就被发现,而是需要一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待危害结果显露后,才被发现。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多是经过一段时间,甚至长达几年,被告人不能返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甚至其他地区案件暴露时,受害人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因此,金融犯罪的发案周期较其他类型的犯罪要长。

  ■各方建议

  加强风险评估

  完善审查制度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朱新风

  为减少金融刑事案件的发生,银行应当强化自律监管的权限和力度,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第一,应科学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业务、管理和监督部门的权限和制约。第二,要制定全面、系统的政策、制度和程序,统一业务操作标准,加强对新业务、新产品的风险评估,规范理财产品的发行和管理,不断完善不同风险层级产品系统,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及时提供投资记录、定期告知净值等。第三,着力构建银行内部的安全预警系统,根据有关信息及时发现、识别、制止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第四,实行严格的岗位分工,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构建完善的人事教育管理系统,加强对业务知识、规章制度、行业纪律以及应对犯罪的技能进行培训,完善审查制度,从严查处失职造成金融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

  构建防控体系

  强化协调联动

  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法制处处长 范 莉

  要维护金融稳定,必须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犯罪。金融监管部门要发挥各方力量,构建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第一,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监管协调联动,进一步加大对利用金融保险从事非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共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第二,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自身管控力量,提高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防患于未然。第三,要引导发挥行业协会组织自律作用,防范化解行业风险。第四,要引入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媒体、民众的监督作用。

  三道法律防线

  严惩金融犯罪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蔡庆辉

  金融法制是预防金融犯罪的有效手段,金融法制的建设应当包括金融法律制度本身、金融的法治化、金融刑法与惩治金融犯罪三方面内容。金融法律制度属于经济法规的一部分,需要立法部门完善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的法规建设,金融机构破产、市场退出的法律规范,强化专门的金融管理法规建设,加强与国际公约的接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金融的法治化集中反映在金融监管方面,是动态的金融法律秩序,即依法监管的秩序,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做到有法必依;金融刑法与惩治金融犯罪,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和执法的依据,要求司法部门执法必严。金融法制的这三方面内容是预防金融犯罪的三道法律防线,因此立法、司法、执法部门都要在日常的工作中以实际行动加以弘扬。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吴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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