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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检察指令的法治化

2014-06-06 08:53:59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的领导关系决定了上级检察院及其领导,本院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内设机构负责人等领导主体在检察业务活动中经常就具体案件发出指令,这种指令是行使指挥监督权的重要表现,即上级有权发出指令要求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采取一定的诉讼行为。检察一体化也正是通过指令的传输得以实现的,如果没有检察指令的法治化,一体化就容易产生“变异”。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中,应该增添检察指令法治化的内容。鉴于该法是一部基本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地作出详细规定,可用一至二个条款规定检察指令的形式、决策运行、指令异议、指令公开、指令追责等相关内容。比如,明确指令的类别与形式,以区分检察事务指令和司法行政事务指令;健全检察指令决策运行程序,切实规范检察机关领导权力的行使;建立检察官对违法指令的异议制度,从制度上制约上级权力的滥用;推行检察指令公开,确保对检察机关领导权力的监督和对检察权力的民主参与;明确检察指令追责机制,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