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座谈纪要》,着力统一辖区少审案件缓刑适用标准。2012年以来,该院辖区两级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率达44.20%。
据重庆五中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林杰介绍,该院辖区两级法院2012年以来生效刑事判决中未成年被告人724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320人,缓刑适用率为44.20%。
重庆五中院出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座谈纪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缓刑原则、条件、义务等予以了规范,统一了辖区少审案件缓刑适用标准。
据悉,该院《纪要》设置了未成年人缓刑“两结合”适用条件,即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既要结合其认识能力、行为性质、主观动机、犯罪目的、悔罪表现以及个人成长经历等主观情况,又要结合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内容,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纪要》还明确了慎重适用缓刑的内容,即对刑法关于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情节较轻”及“悔罪表现”予以细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一般性要求作了解释。
重庆五中院还从禁止性和强制性义务内容两方面建立了缓刑考验期义务标准,要求两级法院少审法官综合权衡义务内容的可执行性、执行方法、执行依据以及社会效果,并加强与社区矫正组织的联系和联动,定期掌握未成年犯缓刑考验期间的义务执行情况。(记者 陈小康 通讯员 郝绍彬 宋彩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