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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家座谈会发言(摘要)

2014-06-05 09:25:4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者按: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既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立法精神,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新期待的重要举措。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家座谈会,就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在环境司法方面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等问题进行研讨。现将环境资源法学界、立法机关、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环保社会组织以及部分地方法院与会同志的精彩发言摘要刊发。

设立环保法庭很有必要

北京大学教授 汪 劲

  第一,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审判庭的法律依据有待明确,有必要通过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或进行立法解释。

  第二,环保法庭和现行司法体制的衔接是一个难以克服的司法机关内生性困境。如审级问题,由哪一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如何解决两审终审制的问题。

  第三,环保法庭的功能定位有待统一。一是名称问题。伴随着环境司法审判的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保障、司法保障改革方案的不断落实,名称问题应该可以统一。二是审判模式问题。大多数环保法庭都打破了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类法,实施了“三合一”或“四合一”的审判模式。

  第四,根据需要,有选择性地设立环保法庭。没有必要全面推广环保法庭,因为环境资源类的案件比较少。可以选取具有地域特点或者经济发展特点、问题特点的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设立环保法庭。

  第五,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已经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我认为该条也可以通过释法,扩大解释到行政公益诉讼。

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家慧

  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推动环境司法工作更好地开展。一是应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二是建议环境民事、环境行政、环境刑事工作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负责,即采取“三合一”集中管理模式;三是应做好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制度,有效破解环境公益诉讼难题;四是加强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的审理,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五是依法审理环境行政案件、环境非诉行政审查案件,支持和监督环境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六是加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审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七是加强海事海洋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支持海洋强国经济建设;八是依法审理农村、农业领域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支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支持文明生态村建设。

环境司法体制与制度创新

清华大学教授 王明远

  环境司法专门化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专门化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推进法制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价值和生态利益平衡的一种手段。

  我赞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但其工作定位不是审理大量的案件,而是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研究和起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下指导重大疑难案件、发布典型案例,为整个国家的司法活动提供基础性的、规则性的、方向性的指导。

  我的建议是,要解决深层次的生态系统整体化的需求和行政管理地方化、局部化割裂的矛盾,我们可以着重克服在环境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保护和无所作为。可以考虑在大区层面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对上与最高人民法院衔接,对下与中级甚至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业务上的衔接。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满足环境司法的特殊需求,另一方面是对我们国家整个司法体制创新的一种开拓性的、在困境中寻求突破的尝试,可以说是一块试验田,其重要性不亚于上海自贸区在经济领域的探索。

推进环境司法工作更好开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 林

  一是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机制保障,出台配套规定,初步构筑环境司法的制度保障。

  二是加强纵向指导,克服潜在弊端。通过建立环保案件异地受理制度、巡回审判制度等机制来克服集中管辖带来的困扰。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由案发地法院积极支持和配合审判法院有关工作的开展。

  三是扩大横向联系,聚集多方合力。力争实现环保信息共享,形成行政执行与司法保障互补的良性态势。

  四是大胆探索创新,推动工作不断完善。应借鉴“先予执行”的内在法理提出禁止令制度;应建立环保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环保专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应坚持环境审判“重罚更重修复”的优化目标。努力形成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的环境修复责任方式的有机衔接;应建立执行回访评估制度,针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的调查和评估,以便改进审判和执行方式。

环境资源审判现状及期许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周 珂

  第一,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跟西方比较起来是相对滞后的。环境问题涉及立法、行政、司法和公众参与四个方面。我国是政府行政指导先行,在行政主导下,推动了立法。近年来,环保NGO等活跃起来,但司法则一直比较滞后。滞后就产生一个欠账的问题,现在我们环境司法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对于我国的环境法制,上上下下都有一个共识,就是“软”。这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也是侧重如何加大力度,但主要是在行政管理方面,这种行政处理对于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从根本上说,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只有通过环境司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才是真正的“硬”。

  第三,我们的环境司法应起到更加积极甚至是引领的作用。从国外来看,环境司法法官通过审理一些典型案例,对于推动环境立法、加强环境管理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四,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是一项复杂、新型的审判领域,这里有很多关系需要处理好。一是审判工作遵循的一些传统理念、方法与环境案件的一些新型特点的关系要处理好。二是法律和行政的关系要处理好。三是法律和科学技术的关系要处理好。

为生态文明提供司法保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成有

  2008年以来,云南已经有11个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展示了司法为生态文明提供保障的重要作用。实现了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联动,公检法均成立了相应的机构,避免了法院单打独斗、孤军奋战。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大胆探讨,在鉴定、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进行积极尝试,完善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开创禁止令制度,对于存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苗头的,颁发禁止令,避免损害进一步发生。

  关于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建议。一是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很有必要,但要实事求是,不能盲目扩张。从级别管辖上来说,环境资源审判庭应主要设立在中级人民法院一级,而基层人民法院则强调集中管辖。二是设立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规范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名称,进一步理顺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受案范围、统一口径。三是要有“开门”的意识,不能将案件受理门槛设置过高,要畅通诉讼渠道。四是要释放一种信号,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是对企业只顾赢利、不顾社会生态保护的惩罚。五是鼓励适合本地区生态保护的裁判方式探索与创新,如除了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还可判决恢复植被、种植林木等。六是跳出就审判而审判的圈子,强调环保伦理,加强环境司法的能动性、指引性,提高公民环保意识。

环保法庭设立的三点建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灿发

  第一,环保法庭的名称及设置构想。环保法庭的名称叫做“环境与资源保护审判庭”,这样比较全面,符合由环保法庭进行环境审判的目的和宗旨。环保法庭可以仿照知识产权审判庭,一般设立在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环保法庭的审判模式及业务范围。我强烈建议实行“三合一”,即将环境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合并在一个庭里,这可以充分使得环境资源审判具有专业化,可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关于业务范围,有一点需要专门提出的,即土地开发利用的案件应由环保法庭审理。

  第三,环保法庭建立后应抓紧做好的几项工作。一是开展环境法律实务专业培训。环境资源类案件有其独特性,如果完全按照传统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习惯和原则可能会审不下去甚至会审错。二是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包括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如根据环境跨区域、跨流域的特点设立跨区域、跨流域的法院,从而打破地方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的阻碍。四是畅通诉讼渠道,解决案源少的问题。

推进环境案件专业化审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刘亚平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目前江苏法院已初步建立起符合环境资源专业化司法保护要求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一是建立“三合一”综合性审判组织,将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三大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集中到一个审判庭审理;二是相对集中环境案件的管辖权;三是探索专业化审判方式;四是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包括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临时禁令制度、资源环境恢复性司法机制以及建立环境公益基金制度。

  着力完善环境法律保护联动互动机制。建立环境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长效沟通机制,推进环境执法与司法信息共享,协调解决执法标准问题;建立环境执法联动联络员制度,由联络员组成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组,开展经常性的工作总结、交流,沟通和协调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关情况;建立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

如何看待设立环保法庭

武汉大学教授 王树义

  关于环保法庭设立的必要性。环保法庭的设立具有客观必要性,因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已经到了规范化的时候。一是目前我国发展到环境问题高发期,环境事件、环境纠纷增多。二是公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加强。三是环境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相较一般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复杂得多,随着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环境资源类案件由专门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是大势所趋。

  环保法庭设置构想。我国环保法庭设置的特点是“一头大一头小”,一是都设置在地方,二是高级人民法院设置的少,基层人民法院设置的多。根据具体的国情,大致可仿照海事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因为从国外考察情况来看,环境法院最初要解决的还是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管辖问题。贵州、无锡的环保法庭也是为解决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问题而设立的,倒不是说要完全照搬,但可以按照这个思路设立。

环境资源审判有其特殊性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复议处处长 温英民

  第一,积极支持加强环境司法。研究如何更好地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仅是对环境执法的有益补充,而且能对遏制环境恶化趋势产生根本性的作用。当前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环境违法成本低、行政处罚作用有限,要根本地把这个问题扭转过来,应加大民事赔偿,让这些企业承担支付不起的代价。

  第二,环境司法改革的体制机制问题。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必要性不在于技术层面问题,而在于环保问题超越行政区划。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其功能应体现在指导地方法院裁判尺度的统一、案例指导等方面。地方法院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不能代替现有体制,而应该跨行政区划,成立类似海事法院的专门机构。

  第三,关于下一步法规建设的意见。环境问题具有特殊性,这里面有很多问题需要司法解释来细化,比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人身损害不是绝对的、精准的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很大程度上是推定的,否则会耗费太大司法成本,只有界定清楚推定规则才能解决此类案件。

以司法之力向污染宣战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成全

  坚持修复为本,在创新中开出清新之花。惩治的目的在于预防,保护的关键在于修复。福建法院积极开展“补种复绿”等修复性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以“补植令”、“管护令”的方式,责令被告人补种林木、恢复植被,以抵偿财产刑和赔偿经济损失等。实践证明,推行修复性司法,让被告人受到惩罚、受害人获得赔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实现“一判三赢”的良好效果,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要进一步发挥司法的保护功能,以“谁破坏,谁治理”为原则,积极探索从森林延伸到空气、水流、海域、滩涂、矿产资源等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从刑事案件延伸到民事、行政等案件,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资源环境,为生态建设筑牢法治屏障。

  坚持专业为要,在提升中结出丰硕之果。加强生态环境审判,需要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生态环境审判队伍。要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全面推进设立生态环境专门审判庭,实行“三合一”审理模式,对涉生态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探索对涉及跨辖区、跨领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等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统一司法尺度,形成工作合力。

环境资源审判三问题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马 勇

  针对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提出三方面建议:第一,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机构应统一名称、对口业务,现有的地方环保法庭有的叫生态庭,有的叫环保庭,职能上也不尽一致,在统一性方面还有待改进。

  第二,环保法庭的设立应遵循集中管辖原则,从而有利于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和可持续性发展。据了解,已设立的一些环保法庭存在案源不足的问题,只能审理一些与环保无关的离婚案件、交通肇事案件,那么环保法庭设立的意义就没有显现出来。

  第三,要推进环境审判专门化,必须发布一些典型的环保案件。无论私益诉讼还是公益诉讼,目前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鉴定机构制作鉴定报告时间过长;二是公益诉讼的程序设置有待完善;三是希望法院能积极受理环境行政诉讼,甚至是行政公益诉讼,这有助于推动环境诉讼的发展,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执法行为。

[责任编辑:王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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