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设立环保法庭
武汉大学教授 王树义
关于环保法庭设立的必要性。环保法庭的设立具有客观必要性,因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已经到了规范化的时候。一是目前我国发展到环境问题高发期,环境事件、环境纠纷增多。二是公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加强。三是环境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复杂性,相较一般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复杂得多,随着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环境资源类案件由专门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是大势所趋。
环保法庭设置构想。我国环保法庭设置的特点是“一头大一头小”,一是都设置在地方,二是高级人民法院设置的少,基层人民法院设置的多。根据具体的国情,大致可仿照海事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因为从国外考察情况来看,环境法院最初要解决的还是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管辖问题。贵州、无锡的环保法庭也是为解决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问题而设立的,倒不是说要完全照搬,但可以按照这个思路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