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态文明提供司法保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田成有
2008年以来,云南已经有11个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展示了司法为生态文明提供保障的重要作用。实现了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联动,公检法均成立了相应的机构,避免了法院单打独斗、孤军奋战。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大胆探讨,在鉴定、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进行积极尝试,完善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开创禁止令制度,对于存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苗头的,颁发禁止令,避免损害进一步发生。
关于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建议。一是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很有必要,但要实事求是,不能盲目扩张。从级别管辖上来说,环境资源审判庭应主要设立在中级人民法院一级,而基层人民法院则强调集中管辖。二是设立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规范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名称,进一步理顺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受案范围、统一口径。三是要有“开门”的意识,不能将案件受理门槛设置过高,要畅通诉讼渠道。四是要释放一种信号,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是对企业只顾赢利、不顾社会生态保护的惩罚。五是鼓励适合本地区生态保护的裁判方式探索与创新,如除了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还可判决恢复植被、种植林木等。六是跳出就审判而审判的圈子,强调环保伦理,加强环境司法的能动性、指引性,提高公民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