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现状及期许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周 珂
第一,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跟西方比较起来是相对滞后的。环境问题涉及立法、行政、司法和公众参与四个方面。我国是政府行政指导先行,在行政主导下,推动了立法。近年来,环保NGO等活跃起来,但司法则一直比较滞后。滞后就产生一个欠账的问题,现在我们环境司法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对于我国的环境法制,上上下下都有一个共识,就是“软”。这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也是侧重如何加大力度,但主要是在行政管理方面,这种行政处理对于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从根本上说,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只有通过环境司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才是真正的“硬”。
第三,我们的环境司法应起到更加积极甚至是引领的作用。从国外来看,环境司法法官通过审理一些典型案例,对于推动环境立法、加强环境管理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四,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是一项复杂、新型的审判领域,这里有很多关系需要处理好。一是审判工作遵循的一些传统理念、方法与环境案件的一些新型特点的关系要处理好。二是法律和行政的关系要处理好。三是法律和科学技术的关系要处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