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体制与制度创新
清华大学教授 王明远
环境司法专门化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专门化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推进法制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价值和生态利益平衡的一种手段。
我赞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但其工作定位不是审理大量的案件,而是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研究和起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下指导重大疑难案件、发布典型案例,为整个国家的司法活动提供基础性的、规则性的、方向性的指导。
我的建议是,要解决深层次的生态系统整体化的需求和行政管理地方化、局部化割裂的矛盾,我们可以着重克服在环境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保护和无所作为。可以考虑在大区层面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对上与最高人民法院衔接,对下与中级甚至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业务上的衔接。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满足环境司法的特殊需求,另一方面是对我们国家整个司法体制创新的一种开拓性的、在困境中寻求突破的尝试,可以说是一块试验田,其重要性不亚于上海自贸区在经济领域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