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三问题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 马 勇
针对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提出三方面建议:第一,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机构应统一名称、对口业务,现有的地方环保法庭有的叫生态庭,有的叫环保庭,职能上也不尽一致,在统一性方面还有待改进。
第二,环保法庭的设立应遵循集中管辖原则,从而有利于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和可持续性发展。据了解,已设立的一些环保法庭存在案源不足的问题,只能审理一些与环保无关的离婚案件、交通肇事案件,那么环保法庭设立的意义就没有显现出来。
第三,要推进环境审判专门化,必须发布一些典型的环保案件。无论私益诉讼还是公益诉讼,目前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鉴定机构制作鉴定报告时间过长;二是公益诉讼的程序设置有待完善;三是希望法院能积极受理环境行政诉讼,甚至是行政公益诉讼,这有助于推动环境诉讼的发展,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