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之力向污染宣战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成全
坚持修复为本,在创新中开出清新之花。惩治的目的在于预防,保护的关键在于修复。福建法院积极开展“补种复绿”等修复性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以“补植令”、“管护令”的方式,责令被告人补种林木、恢复植被,以抵偿财产刑和赔偿经济损失等。实践证明,推行修复性司法,让被告人受到惩罚、受害人获得赔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实现“一判三赢”的良好效果,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创新。要进一步发挥司法的保护功能,以“谁破坏,谁治理”为原则,积极探索从森林延伸到空气、水流、海域、滩涂、矿产资源等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从刑事案件延伸到民事、行政等案件,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资源环境,为生态建设筑牢法治屏障。
坚持专业为要,在提升中结出丰硕之果。加强生态环境审判,需要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生态环境审判队伍。要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全面推进设立生态环境专门审判庭,实行“三合一”审理模式,对涉生态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探索对涉及跨辖区、跨领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等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统一司法尺度,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