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有其特殊性
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复议处处长 温英民
第一,积极支持加强环境司法。研究如何更好地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不仅是对环境执法的有益补充,而且能对遏制环境恶化趋势产生根本性的作用。当前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环境违法成本低、行政处罚作用有限,要根本地把这个问题扭转过来,应加大民事赔偿,让这些企业承担支付不起的代价。
第二,环境司法改革的体制机制问题。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必要性不在于技术层面问题,而在于环保问题超越行政区划。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其功能应体现在指导地方法院裁判尺度的统一、案例指导等方面。地方法院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不能代替现有体制,而应该跨行政区划,成立类似海事法院的专门机构。
第三,关于下一步法规建设的意见。环境问题具有特殊性,这里面有很多问题需要司法解释来细化,比如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人身损害不是绝对的、精准的因果关系和损害程度,很大程度上是推定的,否则会耗费太大司法成本,只有界定清楚推定规则才能解决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