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既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立法精神,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新期待的重要举措。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家座谈会,就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在环境司法方面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等问题进行研讨。现将环境资源法学界、立法机关、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环保社会组织以及部分地方法院与会同志的精彩发言摘要刊发。
设立环保法庭很有必要
北京大学教授 汪 劲
第一,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审判庭的法律依据有待明确,有必要通过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或进行立法解释。
第二,环保法庭和现行司法体制的衔接是一个难以克服的司法机关内生性困境。如审级问题,由哪一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如何解决两审终审制的问题。
第三,环保法庭的功能定位有待统一。一是名称问题。伴随着环境司法审判的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保障、司法保障改革方案的不断落实,名称问题应该可以统一。二是审判模式问题。大多数环保法庭都打破了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类法,实施了“三合一”或“四合一”的审判模式。
第四,根据需要,有选择性地设立环保法庭。没有必要全面推广环保法庭,因为环境资源类的案件比较少。可以选取具有地域特点或者经济发展特点、问题特点的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设立环保法庭。
第五,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已经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我认为该条也可以通过释法,扩大解释到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