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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2014-06-04 15:00:40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青海长安网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近日,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六部门出台了《青海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就建立完善我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从适用范围、救助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监督审核、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是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出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应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即及时公正原则、一次救助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多措并举原则。

《实施办法》明确,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当予以救助: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助,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是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是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是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足额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是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实施办法》要求,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工作程序:一是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二是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三是审批。政法部门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及时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四是复核。对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政法部门应当集中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在规定时限内复核,复核意见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提出救助审批意见的政法部门。五是发放。政法部门在收到拨付款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

《实施办法》强调,各级政法部门要定期报送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定期监督审核,适时对救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回访抽查。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各级政法部门要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和标准,认真审批、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负责发放的政法部门应当如实向捐助方反馈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实施办法》明确,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