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管理的实施办法》。《办法》细化了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出口、入口审查制度,明确了对于侦查机关怠于履行职责以及超过法定期限等情况,检察机关应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监督。此举将有助于解决侦查活动中“退而不查”、退查重报材料不规范等问题,切实提高案件质量,确保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