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后外逃,不仅没有被撤销缓刑,还四次获得“表现良好”鉴定。近日,湖北省嘉鱼县检察院对基层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向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促使该县司法局对近三年来社区矫正人员出入矫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于2009年12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1年7月,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诈骗后外逃,后被抓获归案。今年初,嘉鱼县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负责杨某矫正工作的镇司法所并未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在杨某社区矫正期满后,还出具了“期满前无违法犯罪行为,考核合格”的证明,为其办理解除矫正手续。此外,在对杨某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期间,该镇司法所还先后四次为杨某作出“表现情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行为”的考察鉴定。3月13日,针对该违法行为,嘉鱼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以及杨某所在的镇司法所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向嘉鱼县司法局发出要求全面自查整改的检察建议书。
接到建议书后,该县司法局召开专题党组会,认真反思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订了具体的整改方案,向嘉鱼县检察院进行书面回复,并邀请该院派员参加全体干警大会。
今年以来,嘉鱼县检察院共办理刑事立案监督案件10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3件,追诉漏犯4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4份,依法提请抗诉1件;积极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3件,公安机关已立案;对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意见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