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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觉哉:司法为民应体现司法便民

2014-06-03 09:00:45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检察日报 

    谢觉哉是党的司法工作领导人,先后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以及建国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担任领导职务,为新中国的司法工作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1884年出生的谢觉哉是湖南宁乡人,他出身于殷实的农家,自幼接受私塾教育,是晚清最末一科秀才。谢觉哉早年曾在宁乡、长沙等地从事中小学教育,并在湖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任教。

    在大革命和中央苏区时期,谢觉哉就显示出了他在法律工作上特有的天赋,并参与或协助起草了《选举法》、《土地法》等多部法律文件。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谢觉哉很快成了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特别是司法工作的主要领导人。他先后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边区秘书长、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议长等重要职务。也正是从陕甘宁边区开始,谢觉哉显示出了对法律问题的极大兴趣。尽管他担任高等法院院长的时间很短,但他一直关注司法工作。不仅确定了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大政方针,亲自参与了部分法律法规的起草,甚至还经常亲自参与审理案件,初步确立了陕甘宁边区新型的人民司法制度。

    延安时期,谢觉哉依据具体国情看待“司法独立”。1945年,在一次座谈上,他说:法律独立,不受别的力量干涉。审判独立,审判前有监察,审判后政府有缓刑、赦免权以救济某些例外的需要。这种独立,我们还非常不够,应该扶助这种倾向使其从速做到真正独立而不是批评他。当然,具体到陕甘宁边区的社情,他又说,政府会议讨论司法案件,高等法院关于死刑案件必须经政府审核,人民对高等法院终审判决不服向边区政府抗告,这都是因为“法律不完全,司法人员又幼稚,必须采取这些办法,使判决正确,树立司法威信”。

    谢觉哉特别重视“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在他看来,司法民主是司法为民的理论基础。“政权是谁的?政权是人民的。所以一党专政就说不通,政党是阶级的一部分,替本阶级人民去争夺政权,夺回来后就交给人民,使政权为民谋福利。我们为什么要强调民主,强调人民来管理政权,道理就是如此。”谢觉哉在谈到苏联司法制度的优点时说:“苏维埃法庭传一个农民来问案。农民说,现在农忙,没有工夫,改期吧!传票者回去报告,法庭即予改期。”司法当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谢觉哉的这些话,并不是说完全不要程序,而是指适当调整那些不适应农村社会、战时环境需要的繁琐程序,使得司法工作更便于人民群众,最大程度地维护他们的利益。

    在司法民主、司法为民的思想取向下,谢觉哉又特别强调司法调解工作。他提出了多种调解方式,既有群众自己的调解,也有各级政府接受人民的请求或主动去调解纠纷,还有司法调解,做到审判与调解有机结合。对调解原则,谢觉哉特别要求“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完全愿意,不可有稍微强迫”。为此,就需要听取群众意见,善于转变当事人的情绪,“凡争都是一时之气,气一平,什么都好说。”这些,都需要在司法与调解在长期实践中逐渐积累经验。同时,他还极为反对调解的形式化,反对争取“调解数字上的锦标”,调解应该实事求是,纠正为了片面提高调解数字而“强迫当事人服从”的错误偏向。

    建国后,谢觉哉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部长。1959年,在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年逾古稀的谢觉哉又受命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组织上本来只是让他“挂个名”,领导法院工作,不用亲自参与司法工作,但谢觉哉说:司法工作不能“挂名”,因为法院审判是要杀人的,他这个最高法院院长是要认可签字的,杀人不是割韭菜,头砍了后就长不出来,所以不能“挂名”。抱着这样严谨负责的态度,谢觉哉在最高人民法院任上,很多事都是亲历亲为,对重要案件亲自阅卷审查,甚至晚上带回家铺在地上看。对死刑案件,他特别指示,不能再以电报形式报案审核,必须报送全案卷宗,并回收了死刑的最终审核权。对死刑案件作最终决定时,他经常会自问,“有没有理由不杀他”。这当然不是对犯罪者的宽纵,而是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慎刑、仁恕、“重命”思想的自然流露。

    今年是谢觉哉诞辰130周年,在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代,回顾他充满温情与睿智的司法思想,不由令人感慨系之。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