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意见》明确,到2014年底,全面建立健全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市、区、街镇三级政府法律顾问网络体系,各园区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工作部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15年底,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厂矿、学校、卫生、文化单位,以及社会矛盾纠纷与群体诉求较为集中的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对聘任法律顾问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聘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和禁止行为予以规定。
《意见》要求加强对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人社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兼任。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协调和管理。
《意见》强调,要通过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通过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依法处理各类事务,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突发情况依法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