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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诉调专项对接机制

2014-05-28 16:17:23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网 

    近日,苏州市中院、司法局、妇联联合出台文件,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诉调专项对接机制,发挥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和妇联组织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各自专业优势,依法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文件明确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抚养、扶养、赡养、继承、析产纠纷等婚姻家庭纠纷可由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或邀请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委会设立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员从符合条件的各级党政机关、妇联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和行政村妇女干部、妇联组织聘用的相关专业人员(现职法官、检察官除外)中产生。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婚调委进行调解,调解期间一般不超过30日;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间不得超过30日。婚调委调解期间不计入法院审理期间。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婚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婚调委自行受理纠纷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协议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为最大限度发挥人民调解员身在基层、贴近群众的独特优势,努力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文件还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责任编辑:闫天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