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的刑事执法监督,云南文山州院侦查监督处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经验,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文山州侦监部门对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督制度》,从常态化监督模式、监督的时间、重点、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该制度主要围绕“三个结合”,保持常态化监督模式。即:定期与不定期走访监督相结合、调阅材料审查监督与定期信息通报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开展专项监督相结合。制度规定了州院侦监处建立对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督的对下指导制度,坚持每年深入基层调研20个以上派出所,在调研的基础上加强指导并组织全州开展至少1个专项监督活动
制度明确了对派出所监督的重点是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以罚代刑、违反办案程序、违法取证、侵犯人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和强制措施违法等情形。制度规定对违法情形的纠正手段,要依法规范进行,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五条例举的十九种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及其他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或者严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规范监督。而对于轻微违法情形的监督可采取多种方式:电话通知承办人纠正;对一定时期的轻微违法集中向派出所通报或者发出一份书面监督意见;在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中提出纠正意见等。
另外,制度明确规定侦监部门应当与派出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互听取意见和建议,在强化监督的同时,相互配合,确保依法、及时、有效的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