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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行政案实行异地管辖

2014-05-28 11:00:17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河南法制报 

  破解“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难题

  河南省行政案实行异地管辖

  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实施《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该《规定》要求,即日起,县、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以及环境保护的行政案件,都将实行异地审理。据介绍,此举是为了避免行政干预,加大异地管辖,通过积极推动行政审判管辖与行政区划的适当分离,解决“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的现实问题,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

  三类案件异地管辖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行政诉讼中的外来不当干预一直是突出问题。为此,管辖改革的重点定位在3类案件:

  一是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部分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但还有一部分可以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规定》要求这部分案件交由外地法院审理。

  二是地级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一律实行异地管辖。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但是同一行政区划内的中级法院审理以同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正是容易存在外来不当干预的领域,对这类案件只有实现异地管辖,才能真正避免外来不当干预。

  三是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最高法对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给予特别重视,因此,这次管辖改革中,对环境保护案件,不论被告级别高低,一律实行异地管辖。

  起诉人被赋予异地管辖请求权

  为方便起诉人的诉讼,《规定》要求,群众既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规定的异地法院起诉,由当地法院受理起诉的,受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据介绍,由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常有一些工作上的关系,群众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常有“官官相护”的担心。按照《规定》要求,对于那些按照一般管辖规则仍由当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果起诉人有正当的理由认为由当地法院受理案件难以做到公正审理,也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申请将案件指定到异地法院审理。

  此外,《规定》要求,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下级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记者李向华)

[责任编辑:朱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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