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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的统一实施是自贸区司法的首要理念

2014-05-28 10:24:01 http://www.chinapeace.org.cn/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自贸区先行先试的过程中,如何为自贸区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人民法院不可回避的责任。在自贸区发展所涉及的投资、贸易、金融、综合监管等领域,很多方面需要通过对原有法律的突破来实现改革的目的,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必然有一个滞后的过程,为此,如何确保政策与法律的统一实施,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大课题。

  把握好法律与政策的辩证统一关系

  1.适用法律和政策应遵循法治原则

  尽管政策具有解释法律以及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的功能,但应在法治原则的指导下适用政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仍应依法裁决;法律未有规定的,而政策有规定的,则可考虑适用政策,但所适用的政策必须是合法的政策,即政策的制定过程应符合法定程序要求,政策的实体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当法律与政策有冲突时,应坚持法律本位,但适用法律会明显导致不公平的,则可通过政策适当突破法律过时的规定。

  2.正确解读各项政策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提出,要学习理解全面深化改革政策部署的五个关系,即要弄清楚整体政策安排与某一具体政策的关系、系统政策链条与某一政策环节的关系、政策顶层设计与政策分层对接的关系、政策统一性与政策差异性的关系、长期性政策与阶段性政策的关系。为此,人民法院在理解政策时,不能以局部代替整体,也不能以整体代替局部;既不能以灵活性损害原则性,又不能以原则性束缚灵活性。要防止一知半解、断章取义、生搬硬套;要防止徒成空文、等待观望、急功近利;要注意避免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的倾向。

  更新司法理念审理好涉自贸区案件

  1.以法治思维确保法律与政策的统一适用

  政策在法律制度与法律实施之间增添了一条关键的纽带,调和法律的稳定性与滞后性的冲突。政策可以拉近法律与改革间的差距。一方面,在现行法律制度资源内推进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原有的制度优势;另一方面,对于法律和法规未规定的事项,由合法主体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政策,在法治原则指导下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通常遵循先取得授权、后出台政策性规定、再付诸实践的改革路径。

  2.要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适用边界

  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与政策时,要在已有的法律规定中甄别出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而这些规律无论在自贸区内还是区外,均应予以遵守;同时也要区分出具有阶段性特征的规定,这些规定受制于已有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在先行先试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国情,通过政策的适用来适应改革创新的实践要求。人民法院要避免两种错误的倾向:一种是过分强调政策,漠视法律的基本规律,造成司法的随意和不公,损害司法权威;另一种是过分强调法律,僵化、机械地适用法律,妨碍改革创新的进一步深化。

  掌握科学的法律方法

  当代法解释学承认公共政策等可以通过发现、论证、解释、衡量进入作为裁判规范的法律。政策对于法律解释所产生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目的解释来实现的。政策之于目的解释,能够提供所追求的能动的、规范化的方向,从而使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按图索骥,避免简单地机械释法,克服成文法带来的弊端。同时,依据政策填补法律漏洞,主要是因其所具有的灵活性,对于迅速演变的社会生活具有明显的调节性,而且,政策往往与以公平正义为最高指导原则的法律具有一致的价值追求,司法机关依托政策来弥补法律漏洞,较易达到裁判所要追求的社会公义。

  实现法律与政策的统一适用

  1.相关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上海三级法院在审判机构设置上,采取的先期应对措施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立自贸区法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应设立自贸区专项合议庭,与自贸区法庭相对接,以有效满足自贸区对审判功能的综合性需求和专业化要求。就当前而言,亟须解决的是案件的管辖问题。自贸区的改革要求法官重新掌握相关法律规则以及与别处不同的政策度。因此,在自贸区相关立法尚未到位,新类型纠纷处理规则尚未明朗阶段,确立集中管辖更符合自贸区对司法保障的需求。

  2.深化商事审判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深化商事审判理念,正确理解和认识商事审判与传统民事审判在理念上、价值追求上的差异。对于司法实务中多发、已发类型且不涉及自贸区改革的案件,在总结既往经验的基础上将商法思维与商事裁判理念充分融入审判中;对于司法实务中已发类型,但涉及自贸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的领域、法律法规调整实施的领域以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案件,必须注意自贸区的特殊性,正确确定行为效力、合同效力,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各项合法权利,促进诚实守信,并以此引导确定的市场预期,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对于因自贸区改革创新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应正确理解相关的政策,充分注意新型业态的行业惯例和自治性规范,形成合理的审判规则以引导市场秩序的建立。

  3.鼓励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

  在审查自贸区金融服务开放和金融创新产品的合法性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相关的政策规定,并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充分听取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不宜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否定自贸区金融创新成果的合法性,为区内金融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成长空间。与此同时,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应注重加强相关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发挥金融商事审判的延伸服务功能,有效帮助金融机构完善产品的风险控制。

  4.合法保障政府行政职能转变

  自贸区所涉及的一系列监管理念和模式的改革都有一个转变的过程。在过渡阶段,行政机关既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又要使自身的行政行为符合相对稳定的法律规定,难免会产生行政法治的“悖论”。行政审判可以基于司法中立的立场,从政府职能转变、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审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作系统的分析,在更高的层面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则要求。

  (陈立斌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朱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