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27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河南高院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全省法院的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关于实行异地管辖的案件范围,《规定》明确指出,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关于实现异地管辖的程序,《规定》指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当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规定》对三类案件,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这三类案件是: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下级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同时,《规定》要求,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认真配合、协助异地法院审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为便于执行,河南高院还制订了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并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制订本辖区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方案。(记者 冀天福 通讯员 杨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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